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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完善(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是对息诉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尽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即开宗明义,阐明了推行首办责任制是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因此,可以说息诉工作是推行首办责任制所要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尤其是在实践部门,这一目标更被放到了近乎核心的地位。因为在不少地方,对“稳定压倒一切”方针的贯彻是以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及其它刑事案件发案数、群众上访情况等作为主要考核评估依据的,由此造成这些地区将息诉率作为衡量首办责任制成效的硬性指标和必要条件,从而使得实践部门在面对久诉不息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强调依法息诉,则个别当事人久诉不息、缠诉不止,甚至无理取闹,无法息诉,从而无法体现首办责任制的成效;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前提下,为了解决申诉中的“老大难”问题,提高息诉率,有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除了依法息诉之外,不得不搞“法外施恩”式的息诉。还有的地方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案件,采取严把受理关的做法,对涉及其它单位的案件(如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等)不予受理,以此来从源头上“提高”息诉率等。这些做法,有的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有的存在失职嫌疑,还有的是对无理取闹的某种迁就和妥协,虽然似乎达到了息诉的目的,但严格地说都是有悖于依法息诉原则的。在将息诉率作为对首办制工作实绩考核评估标准的机制下,实践部门对息诉结果的追求被放大到不恰当的程度,影响了首办制其它目标的实现。

  3、业务素质尚有差距。

  实行首办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转变工作作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防止和减少越级上访、集体访、告急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发生。因此,承担首办责任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除了符合检察官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功底,相当的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处事协调能力和其它相关方面的基本知识。当前检察机关在一些职能部门推行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向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的有效举措,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在检察官队伍中,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尚达不到主诉、主办检察官的能力和水平,非主办检察官的首办责任人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已经具备主诉、主办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中,尽管相对而言,水平要高一些,能力要强一些,业务要熟一些,经验要多一些,但与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相比,很多拥有主办官资格的首办责任人,其综合素质仍有不少差距。

  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直接接触来自各方的群众,天天面对的是举报、控告犯罪的举报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人和许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当事人。接待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诸多法律,需要包括社会学、心理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和社会阅历。实现首办责任制由主办制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目的,必须建设一支知识广博、能力出众、经验丰富的检察官队伍。在这一点上,目前的队伍现状是有差距的。

  二、健全和完善首办责任制的思考

  针对目前首办责任制实践探索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感到,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端正办案思想。

  首先要树立“大首办”的观念,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对维护社会稳定“一盘棋”的意识,把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作为整个检察机关融入和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办责任制被冠以“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名称,主要是由于它涉及的是控告申诉检察环节的工作,面对的是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等人民群众,但这决不意味着首办责任制就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所谓“大首办”,从检察机关内部讲,它不仅是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制,而且也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是控告申诉部门这个“窗口”代表检察机关来落实首办责任制。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相关的业务部门都可以作为首办责任部门,对属于其办理的有关控告申诉的案件承担首办责任,控申部门作为首办责任制的主要业务部门,承担的是首次接待、自行办理、移送办理、督促落实及最终的反馈等工作。对于群众来信来访、申诉、刑事赔偿请求和举报等事关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情况,检察机关相关的各个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完善首办责任制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起“大首办”和“全院一盘棋”的大局观念,自觉地以融入大局、维护稳定、执法为民为已任,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一办到底,切实负起首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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