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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应携理同行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裁判文书是法院案件审理成果的体现,是评判是非、适用法律的载体,是司法公开、公正的宣言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可现在有些办案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时不是精益求精,而是一挥而就。当前,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普遍存在说理不足,使当事人赢得稀里糊涂,输得也不明不白,相互冤恨难消,纷争难平,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的作用,从而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为此,我们要大声疾呼,裁判文书要携理同行。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人们被纠纷钳制无法解脱,痛苦无奈之中,诉诸于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讨个说法,让法官予以评理明断,而法官在裁判中如果只认定事实,而不讲理由,忽视说理,让人满腹疑虑的一判之了,这种糊里糊涂的判决就很难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使判决如同空纸一文难以发挥作用,难以完成其使命。目前,为什么许多案件败诉的当事人大喊冤枉,胜诉的也一筹莫展呢?为什么有些案件本来处理的合法、判决正确,而当事人却一直舍家弃业、东奔西跑地上诉、申诉,没完没了的缠诉呢?问题的关键就是判决书中缺乏理由的论证或说理不充分、不清晰,对当事人欲知、应知的东西丢失了、遗漏了,对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什么胜诉、为什么败诉这些迫切需要了解的理由没有透彻的阐述,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使当事人对案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判决心存疑虑,便产生了逆反、对抗心理,使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致使有的案断了,而事未了,一年官司十年仇,执法活动达不到定纷止争,平息矛盾的目的,而影响了司法在社会上的公信度。由此可见,判决书的说理性并不是可有可无之举,而是开云见日,点津指迷的良策,这正如一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此,我们必须遵照民诉法103条规定,判决书不仅要表达法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即判决结果,更应该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推理过程,即判案理由,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判决书才能达到圆满,才能打动人、感染人,才能使当事人赢得坦坦荡荡堂堂正正,输得清清楚楚,心服口服,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这不仅是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法律制度的文明开放程度,以及国家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诉权的应有尊重,同时又是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公开、公正的体现,因此,判决书的说理性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之义。

  裁判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在一起的纽带,那么,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究竟如何体现其说理性、加大说理的力度呢?

  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实。判决理由的形成是说理和论证的过程,层次要分明、条理要清楚、逻辑要严密、用词要准确,审判人员要依据庭审中确定的事实,阐明对纠纷性质的认定,划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将当事人的请求以及诉辩双方的主要理由逐一进行分析,并据理说明确认和予以否认的原因。通过说理论证,向涉诉双方明确表示孰是孰非的信息,解释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态度,以发挥其启蒙、教化和规范功能,消除人们的疑虑,使人们对纠纷达成诉讼上的共识和伦理上的谅解,自觉履行裁判结果。

  二是依法为据。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要给以说明、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要做到这些,法官必须在法律解释上多下功夫,成文法最大的特点是过于原则,而且滞后,法官在阐述判案理由时,要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具体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融会贯通,让当事人看明白,看清楚,受感动,心悦诚服,就必须阐明两者之间必然的内在联系,让法驭事,溶于理。要做到这些,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文义,而要根据个案的特点,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意见,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法律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进行充分、透彻地解释,并分清是非,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分析论证哪些行为是合法,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不合理,以及当事人对其所承担的责任。让裁判的形成过程,使人一目了然。这样,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才能变得具体生动、使人易懂、信服,以强化其说服力、劝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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