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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肖扬同志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诉讼中的司法公正体现为诉讼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诉讼地位的平等。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立面的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起诉权,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在人员设备、经费来源等方面,公诉机关都具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而绝对的权力往往导致权力的异化。此时为了均衡双方的力量,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制约公权,以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民主。陪审团是合适的第三方均衡力量。

  (三)陪审员制度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陪审团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活动及司法制度官僚化。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过分追求规范化,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司法机关行政化。法官常年从事审判工作,容易导致墨守成规、对案件产生麻痹感、冷漠感,从而陷入官僚化的境地。而这些弊端的存在,将会阻碍司法制度的发展。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可以为司法活动注入活力,防止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流于一种机械化作业,促使司法贴近民众的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渡,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逐渐侵蚀司法队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种种丑恶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腐败现象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审判制度。我国目前虽然实行审判公开制度,但是,案件审理的透明制度还不够,公众不了解案件的裁决过程,这种带“暗箱操作”的性质为权钱交易等种种幕后交易创造了条件。实行陪审员制度使案件审理公开化,使各种幕后交易公开化。

  (四)陪审员制度是进行普法教育的有效手段。陪审制度,有助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公民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可以近距离地了解法律的运转情况,了解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了解司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充分感受公正司法对于普通公民的重要性,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也有助于增强他们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信赖。公民参加陪审,是既直接又生动的普法教育,而通过参与一件件具体案件的陪审学习了解法律,这样,摆脱了那些枯燥、抽象、呆板的教育方式,使教育效果更佳,并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增强法治意识,因此,陪审员制度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在美国,陪审员制度被人们称为民主的学校。

  三、设定框架,完善制度

  -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

  (一)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定位

  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员制度,要借鉴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吸取他们一些合理的作法,采取何种陪审制度模式,或者说以何种制度为参照,必须考虑到制度的建设是否符合陪审制度的精神内涵,是否符合我国国情。

  陪审员制度的精髓在于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其价值在于公民的广泛参与,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口占多数,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虽然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普法工作仍是一项艰巨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推行参审制度是不现实的。如果要切实推行参审制,就必须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制,例如,规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或者其他专业知识,这实际上将大多数人排除在陪审员遴选范围之外,不能充分体现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应以民主性为价值取向,让公民广泛参与司法审判,进而提高社会整体的法律素养,共同致力于创造一个民主、公平的法制环境。

  在当今世界,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体系越来越庞大,法律越来越趋向精细,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难以运用其技术。如果采取参审制,让文化程度较低或者文化程度较高但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是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二是陪审员容易被法官所支配,沦为法庭的摆设,所以,参审制在欧洲大陆呈衰退之势,一些采取参审制的国家开始引入了陪审团制度。由此可见,陪审团制度是世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现代法律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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