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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预防与一般法律监督的本质区别(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如检察预防同人大监督的区别。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决定了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必然是一种宏观的、带有决策性质的监督。这种监督,与其说是法律监督,毋宁说是权力监督。

    与人大的权力监督不同,检察预防则是就各个具体的案件或行为进行监督,不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具有宏观的、决策的性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预防是不重要的、可有可无的。由于法律的实施始终是并且只能是通过各个具体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在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上对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况进行检察预防,运用法律监督权来追诉严重职务犯罪的行为,是保障法律被严格遵守、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最具现实性的、最直接的监督。

    (三)检察预防与一般监督的本质区别

    检察预防体现法律监督性质,而一般监督的实质是监督法律的实施。检察机关拥有的是启动预防程序的预防监督权,而一般监督主体拥有的是监督权。

    "法律监督"与"监督法律的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人都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把任何监督法律实施情况的行为都视为"法律监督".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各种代行机构监督国家权力的运作包括国家法律的实施。但是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一个,即检察机关。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宪法的规定,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的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并列的一项国家权力,因而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看,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除了人民检察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虽然有权监督法律的实施,但是不享有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不能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

    上述分析表明,检察预防是指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在我国,检察预防特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运用法律赋予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追诉犯罪和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来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工作。它与"监督法律的实施"虽有一定的包容关系,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惟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监督,而监督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广泛的,监督的范围是全方位的、手段是多样的。因此,既不能过分夸大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用法律监督来取代监督法律实施的全部活动;也不能混淆监督法律实施与法律监督的区别,把监督法律实施的所有活动都视为法律监督,以此否定法律监督概念的特定性和主体的惟一性。

    检察预防不同于其他各种监督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检察预防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对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对于教育和督促公民遵守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诉;对于惩治职务犯罪,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纠正法律适用中的违法行为,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等方面,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权的唯一执行者,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预防职能,全面履行检察监督权,在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各其他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深入地、系统地启动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积极大胆探索预防举措,为有效遏制官吏腐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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