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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国内对于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制度的介绍比较多。这些介绍也对我们对于美国整个法官制度的理解产生了很多误导:一般人会认为,美国的法官都是高学历、从事法律职业考试的难度很大甚至于高不可攀、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方式、法官都象选总统一样的选举出来、法官的监督机构是议会等,但事实是:在美国,高中毕业的人也可能当法官、大部分法科毕业生轻而易举就能通过法律考试、考试之外还有考核方式可以授予法律执业资格、法官的选拔方式不是竞选和普选、法官的监督机构也不一定是立法机关。

  一、美国的法院有两个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一审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划分为两个部分: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1)联邦问题的管辖权;(2)涉及不同州问题的管辖权。美国各州的法院管辖除联邦法院管辖案件外的其它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在一个特定州的领土内,法律确立本地管辖权。”一般一个州对另一个州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过联邦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原则而得到保证。

  美国的法官同样分为两个部分:联邦法官和州法官。目前美国有 700名联邦法官,2.7万多名州法官。在联邦,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都由总统指定和联邦议会2/3多数的通过,一旦一个法官被任命,他的任期是终身的——因为国家需要法官与民众保持距离,也独立于政治。对联邦法官的选任,国内介绍很多,所以对州一级法官制度的介绍很有必要。在州一级,各州的规定是不同的。我以科罗拉多州为例作一个简介。

  二、一名法官每年办案700起

  科罗拉多司法机构是与立法、行政并列的州政府三权之一,其任务有二:解决争端、监督犯罪。科州的法院分为四级:县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7个法官,22个司法地区法院共有256名法官,另外,丹佛县法院有17名法官。另外还有分布在主要河流沿线的7个水事法院。还有一个城市法院,是独立的地方法院,不是州法院体系的一部分。所以全州各级法院法官总数不到300名。(注释1)

  县法院每年解决45000起以上的案件;地区每年解决161000以上的案件;上诉法院每年办理2500起案件,最高法院每年办理1600起案件。(注释2) 所以,平均起来看,每一个法官每年约解决700起案件。整个系统由以下法院组成:

  城市法院是解决发生在城市内案件,主要范围是交通案件、商店偷窃、涉及违反养狗约束规定的案件。城市法院不是州的法院,但是可以向州法院上诉。

  在州内的每一个县都有一个县法院,每一个法院有一个或者多个法官。处理的是交通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标的为1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由陪审团审判。县法院的案件可以上诉到地区法院。丹佛县法院系统则是特别的。小额诉讼法院。是县法院的分院,以快速的方法解决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有时行政长官可以代替法官处理案件。通常不需要律师代理。小额诉讼法院每月处理的案件两起以下,每年18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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