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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判决书的制作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审理的争议事项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决定。判决书是司法审判的载体,其写作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文书相比较,判决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公开性、法律性、准确性、逻辑性和公正性的固有特点。

  一、判决书制作的形式要求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 “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辨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三)公开性。公开审判是宪法原则,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司法判决当然应当体现公开审判的原则。司法判决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即裁判结果的证明,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也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为此,司法判决必须具备公开性的特点。除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之外,判决书应当公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意见;公开表述法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缺乏公开性的司法判决必然会导致公众对审判活动“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符合公开审判原则的司法判决,应当摒弃以往抽象地机械适用 “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通过创新的体例,将争议的起因、当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规则的应用过程等内容展示于公众之前,使公众可明确知悉受诉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达到公示案件审判过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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