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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从而形成“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可以说,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执行,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动摇,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和威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做了积极的努力,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仅就民间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一探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上的执行,是指法律赋予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落实的执法活动。它的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得以实现。执行难,是一果多因的现象,就洋浦地区民间案件执行情况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表现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应该说,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迈得大,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遵纪守法已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但是,执行法律知识却很少向公民进行宣传,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是白纸黑字,“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笔者不久以前曾执行过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受被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殴打致伤,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二万多元。法院在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向申请人赔偿各种医疗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找他们谈话、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他们竞理直气壮地说:“人都坐牢了,还赔什么钱?如果要赔钱,还坐什么牢?”。可见其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程度。而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态度拒不履行,还有的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执行时起哄闹事;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所以说,公民薄弱的执行意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是执行难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通过打官司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对立程度。从中国历史上长期主张“无讼”的观念讲,中国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场官十年仇”就是这种观念的写照。有些当事人之间因纠纷结下怨恨,大部分通过诉讼后能够逐渐解除,案件审理判决后也能自动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双方结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执行人出于报复心理,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而引发矛盾甚至斗殴打架,法院依法判决后,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纠纷的原因就是矛盾冲突所致,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自动履行义务,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达成调解后反悔。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调解处理中,经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又感到吃了亏;有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又自感当初考虑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当事人明知理亏,同意调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草率等,都可能使义务人一反常态,拒绝执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符?菖?菖借款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即符?菖?菖应偿还居委会借款人民币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但事后符觉得当初考虑不周,因为借款并不是其一个人的意思,是大家借来买船出海捕捞的,必须由全体船员共同偿还,而不能由他一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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