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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历来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权力的保障。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样可以协调、维持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良性、互动、文明关系,有助于彼此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总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必须认识到,由于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还不十分科学,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渠道还不十分畅通,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阻力重重、问题多多,政府行政水平、行政艺术还有待提高和改进,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政治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司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无法实现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虽有所发展,但困难较多,压力较大,可谓任重而道远。

    4.人文理念:民生关怀中华民族具有优秀的传统文化,孕育着扶弱济困、匡扶正义等传统美德和“仁爱”思想。这是儒家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我们应该加以继承、发扬和创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最早正是脱胎于此,它是全社会基于道义、慈善之心自发的个人行为,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内在精神的呈露。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对人民的义务,应将其上升为国家行为。政府只有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人性化的关怀和民生救助,在社会弘扬正义、培育人文理念,才是对弱者最根本、最彻底的关注和扶持。当然,对于新时代的社会捐助、义务帮助等社会公益行为,国家也要大力倡导、全力支持和有序引导,使之成为为弱势群体撑起正义蓝天的另一只巨手。这也有助于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交流与了解,实现全民族心灵上的共通共融。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都是中国的治国方略。二者的主体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最终目的都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其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有赖于“德治”提供社会道德基础,同时又有助于正确引导全社会都来关注弱者、救助弱者、发展弱者,进而推动以德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

    “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现代化”。 法治的实现要观念先行,法治的观念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动力。法治意识就是这一观念的体现。法治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要素之一,它是法治现代化的真正内在动因。“民众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和最深厚的普遍基础。” 民众的法治意识对于法治的实施及法治国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无可厚非应建立在全民法治意识觉醒和普及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如此,弱者才会知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设法求助于法律;社会各界才不会任意损害弱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推广和强化,进而为法律文化及其他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提供最为直接的载体。

    总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植根于特有的人文理念之中,是精神文明之花的必然结晶。但有一点值得注意,人们在给予弱者关注与关怀时,其心态更多的是同情和施舍,这在某种程度上会拉大援助人与受援人之间心灵上的鸿沟、造成无形中的不平等,而这恰恰背离了人文精神和民生关怀的初衷和实质。

    (二)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保障。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范围较窄,思路不宽,前沿问题研究不多,缺乏创新,没能充分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因而,笔者试图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以引起更多学者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给予更多关注和进行大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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