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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律师等级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基石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的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素质,完善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使法律从业人员具有了同一知识背景和职业门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另外,不同法律职业者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打破了职业间的资格壁垒,在任职资格为法律人才在不同职业间流动消除了障碍。职业间的流动,不仅对法律职业者本人而言可以丰富经验,提高能力,完善知识结构,而且也会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形成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整体水平。有了相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门槛,建立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才具有了同等交流的平台,也是将律师人才引入司法队伍的基础。

  二、律师等级制度-律师综合素质的“标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法律意识越来越高,遇纠纷打官司请律师越来越普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也越来越多。律师队伍的逐渐壮大,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广大律师工作者也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由于缺乏一种统一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律师的综合素质缺乏一种外在的客观评价标准。如果建立律师等级制度,根据律师的职业素养、业务水平、诉讼业绩等,将律师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部门共同考核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律师队伍中“鱼龙混杂”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不断激励律师积上进,有利于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律师等级制度可以成为反映律师综合素质的“标尺”,也便于当事人在委托时作出选择。

  三、律师等级制度-进入司法队伍的定级依据

  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的确立,为考核、晋升法官、检察官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避免司法管理行政化提供了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确定了法官的遴选制度,其中之一就是法官可以从优秀律师中选任。从此律师进入司法队伍成为现实。尽管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被召入司法队伍或律师主动愿意进入司法队伍的人数还很少,但是这毕竟是个良好的开头,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如果律师进入司法队伍。担任法官或检察官,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必然会对其进行定级。这时出现的问题就是以何为据来定?如果实行律师等级制度,即可参考律师的律师等级来确定其法官或检察官等级。从而在三种不同职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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