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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效率的提高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法学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里开宗明义提到了这一点。在二十世纪学科融合的浪潮中,波斯纳教授是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人,他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了经济分析方法,从而将经济管理中的“效率”与法律所讲的“公平”结合起来,为法律之车铺上了一条经济学的轨道。的确,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资源是不可能获得正当评价的,法律的正义性必须以经济上的可行性、合理性为基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效率,因此,对正义的追求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

  一、检察效率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检察效率指国家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活动中所得到的工作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因素之间的比率关系。在我们国家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人们的法律观念正逐步提高,对公正的追求不再是仅仅要求一个最终的圆满结局,而是希望能够在适当的时候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这是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中不讲效率的谴责。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法律监督部门,要想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迎合群众日趋高涨的呼声,高效率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权,首先就必须意识到检察效率的重要性:

  1、检察效率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一对价值理念。如果实行高效率的检察工作,许多不必要的干扰、障碍将会被消除,行动与目标之间的距离就会大大缩短,检察活动直指向公正的目标,司法公正就会得到有效的推动。主诉检察官制度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它将权责统一起来,为公正和效率的结合指明了一条道路。

  2、检察效率是判断检察权行使优劣的综合体现。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检察权的行使对检察效率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可是检察效率本身可以反映检察权行使的优劣,具体体现它的环节和采取的手段,所以它是检察活动中各种因素和手段的综合体现。它既可以检验检察组织的设置、结构、权责划分与运行是否完善,也可以检验检察人员是否适量、素质较好、分工合理、关系协调。

  3、检察效率是检察改革的准绳。今年高检的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检察改革,一如既往地突出两大主题:效率与公正。的确,每一项改革在寻求合理的同时,都必须着眼于实现合理的适时。检察改革也一样,追求公正的最后落脚点在于检察机关实行什么样的检察工作,它能给寻求司法救济的人们带来怎样的革新。检察改革如不提高检察效率,追求公正就成为一句空话。现今全国各地进行的机构改革、人事改革、权责划分等,这一切都是为了提高检察效率。可以说,检察效率是衡量检察改革的客观标准。

  二、目前检察效率不高的主要表现和原因

  提高检察效率,必须在调查分析客观实际中存在的现象和原因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才可能做到卓有成效。重建检察机关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效率问题一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进而引发了司法不公的种种现象。总的来说,检察效率不高的表现有如下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里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部门领导官不大,但官气十足。平时高高在上,不深入实际,不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业务知识,得过且过,工作中无法良好运用知识去解决问题和困难,瞎指挥,往往延误工作。有的检察干警没有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耍特权,刁难群众,不执行领导的决策,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许多事情的处理都拖延在这些不讲效率的办事人员手中。

  二是推诿扯皮、拖拉现象严重。有些是对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些是在责权不明确时,互相推诿;有些责权虽然明确,但怕承担责任而推给他人;有些是在组织的决定涉及部分人的私利时,有人在实施中故意延误;有些是对上级的批示断章取义,各执一词;有些是简单事情复杂化,长期得不到处理;有些检察人员时间观念差,办事不讲时效;有些检察人员明知在短时间内可以办妥的事情,故意拖延,以显示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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