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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发(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保障普通百姓能“信得过律师”,就要正确处理好维权与自律的关系。

  如果现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对律师信不过的问题的话,应该说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勿庸讳言,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现实律师执行职务能享有的权利和得到的保障,远未达到为律师执行职务所需相适应的程度,进而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请律师请得值。但事实也表明,在许多个案中当事人对律师产生的信不过,完全是个别律师未能恪守律师的执业纪律、道德,未能善尽律师的职责造成的。因此,要维护律师已有权利的实现,要争取律师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应与律师自身的自律相结合。当我们在现有权利、义务的规范下不能自律,进而致对律师的不信任成为社会普遍的反映,那么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权利在现有基础上欲获得法律的确认得以进一步提高,就是一句空话;反之在律师现实的执业环境还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的情况下,律师能够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其现有的权利才能获得社会的尊重,其应有的权利获得法律的确认得以提高才有可能。维权与自律并举是保障社会“信得过”律师的根本措施。

  坚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树立扶弱助良的观念,从自身做起,从自律入手,通过对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救济和援助,通过对公平正义的伸张,律师应当为也能够为缩小阶层差别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致力化解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律师藉其功能应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

  社会矛盾绝不仅仅存在于阶层之间。改革开放一方面使我国社会的发展走出了疆硬的计划经济的桎梏,步入了中国特色的以市场调解为主导的良性发展的道路,为绝大多数民众带来了福祉,社会充满了勃勃的生机。另一方面由于原有体制的的废弃、原有平衡的打破,如同解冻后的江凌,社会关系纵横交错,更趋多元,社会矛盾层层叠架,更趋复杂。由此带来的各类纷争,集中凸现,社会的稳定受到制约。因此,致力社会关系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律师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中介功能,决定了律师在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群众的情绪,化解社会的矛盾中必然大有作为。

  在致力化解社会矛盾中,律师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就应当有效发挥律师在息纷止争中的作用。

  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首先要求我们能认识到新时代的律师,决不同于旧时代的“讼师”。

  律师尊崇的是事实和法律,致力追求的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有序、稳定,这就决定了律师的功能应当表现为息纷止争。“讼师”仰仗的是对事理的诡辩,对法律歪曲,一味追求的是讼费和自身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讼师”必然是挑词架讼,无理缠讼,唯恐天下纷争不起。是息纷止争还是挑词架讼,是律师和“讼师”的重要区别,律师、“讼师”一字之差,性质、境界天壤之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每一位律师都应升华自己的执业境界,都应检点自已的执业行为,真正体现出我们姓“律”不姓“讼”。

  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我们既要有维护正义的激情,又要有审慎处事的理智。

  如前所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价值之体现,是律师的根本追求之所在。这就决定了面对社会的不平之事,律师应有拍案而起,仗义执言,慷慨陈辞的豪气和激情,没有这样的激情,我们的执业活动就会失去良知和正义的动力。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追求,绝不仅仅是靠一腔热血和激情就能实现的。面对社会错综复杂的矛盾,我们要求得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更需要审慎处事,追求实效的理智。激情失去了理智为依托,就会成为于事无补恣意渲泻的汪洋。激情因理智而厚重,理智因激情而生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对社会的不平、不公的现象,我们既要成为铁肩担道义的使者,也要成为疏导社会过激情绪,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伸张正义的引领者,发挥出律师应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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