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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及其改革(一)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内容提要」我国的司法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司法改革能够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完成预期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能否深入推行。要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双重目标,首先必须转变司法观念,要强调司法法治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才能使法院胜任新形势下解决各类纠纷、确保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任务,也才能提高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理念,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保障机制

  一、绪论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司法改革是在审判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审判改革自身运动规律的深化和延伸。一般认为,审判改革是在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实行后才提出的一个司法领域内的改革运动。这场改革运动的萌发,与法院审判案件的负担不断加重有关系。新民事诉讼法对1982年旧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较大的改变,其显著的变化就是加重了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或负担,当事人举证责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这对过去长期奉行的所谓“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一个挑战和超越。但是,司法是有惯性的,司法运作模式不会因为立法的改变而立即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这种新的司法模式实施人为的推动,这就表现为所谓审判改革。

  审判改革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审判关系的调整,其目的是对当事人提出诉讼中的责任要求,要求当事人负起推进诉讼、控制诉讼的责任。以当事人举证责任为中心的诉讼责任机制逐步得到建立并予以强化,诉讼模式开始由职权控制型向当事人控制型转变,法院的审判职能受到弱化并开始调整。这样一种转变,衍生出了另一种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应当随之而改变。因此,审判改革又推出了一系列相关举措,比如合议庭职能的强化、审判公开的强调、审判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审判程序对纠纷化解的决定性作用等等。可以说,审判改革从加强当事人的诉讼意识和诉讼责任入手,提出了审判权运作机制的改革问题,而这就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

  司法改革是审判改革的自然延伸,司法改革包含了审判改革,但又超越了审判改革。司法改革包括司法程序的改革、司法机制的改革以及司法体制和司法观念的改革。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体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体系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若司法体制改革未真正展开,则司法改革便只能停留在表层,而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司法改革的最终归属是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司法公正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情景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度、地区,司法公正的内涵不尽一致,各种法学流派之所以形成,与司法公正概念的解释和含义有密切关系。我国是一个不发达国家,但又被迫被抛进了现代化的整体环境之中或世界之流中。因此,司法公正的概念要先后完成两个步骤:司法公正概念的近代化和司法公正概念的现代化。近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现代化的司法公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近代的裁判机能观强调审判只是逻辑工具,其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所以恶法亦法,审判只是逻辑的结果,弘扬法律至上。表现在诉讼目的上面,就是要实现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近代意义上的裁判观发展到现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裁判机关不仅仅以实现实体法的内容为行使审判权的目的,还以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为追求,以形成适合现实发展的社会政策为目标,以改善实体法律体系合法的秩序为自己的使命,强调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恶法非法,强调司法优越论。在这样的司法机关下面,程序模式、司法制度以及人民对司法的评价机制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或者说是根本性的变化。对现阶段的我国来说,我们既处于近代时期,又处于现代时期,是近现代交会时期,我们正处于一种转型的社会,处于一种信息化和全球化、国际化的社会。因此,我国既有近代意义的裁判机能观的残余影响,又要面临现代意义上的裁判机能观的深刻影响。我们要实现的司法公正比发达国家的司法公正任务更艰巨,所要超越的层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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