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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晋宁法院实际谈近年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呈(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案件的执行结案率与当事人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不愿到法院诉讼。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一直是为社会所密切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一些案件当事人虽然胜诉,但是由于案件无法执行结案,相当于法院给当事人打了一个“法律白条”,无法真正兑现其判决的实质内容。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挫伤了当事人诉讼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所以在实践中,才出现了当事人当街叫卖判决书的不正常现象,也才出现了专职为他人讨债的“讨债公司”等被新闻媒体戏称为“黑色公正”的现象。如果我们回到资源本身的稀缺化问题的层面上来讲: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通常强调一个司法资源的概念,而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同样要计算一个经济成本的问题。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当事人基于对国家法律的信仰而到法院进行诉讼,花费了相当数额的诉讼成本和大量的精力,即使赢得了法律的支持,但是这一国家的公力救助却不能变为现实,而仅仅是一个遥遥无期的漫长等待,那麽必然会导致公民对法院公信力的怀疑和对国家法律期待值的下降,这一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公民不愿意再到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导致了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减少。同时,这一问题也是法院本身值得深思的问题,至少问题本身叩问了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司法诚信和个人信誉。

  四、民间非法纠纷的存在,致使一些公民的利益依法不能得到保护。

  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在广大西部农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资金融通困难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些非法的纠纷就应运而生,同时也就产生了一些非法的纠纷(例如赌债和非法的高利贷),这些纠纷的一旦产生,很多群众仍然抱着“欠债换钱,天经地义”的观点,行为到法院为这类纠纷提起诉讼。显然,这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院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就将其排除在法院的审判之外。

  五、 个别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在一般的经济发达地区,派出法庭的撤并,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因素却不可忽视。例如一件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仅仅为50元人民币,如果派出法庭就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其诉讼成本就很低。但是如果派出法庭撤并,派出法庭设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外,那麽当事人要进行诉讼,其诉讼成本就还要加上往返于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的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通常的事实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县有近十个乡镇,而派出法庭仅仅只有一到两个)。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能其付出的费用远远高于其得到的法律支持。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可能就会计算一个成本的问题,从而最后决定是否还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总之,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并非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同时,无论作为我们的立法者还是司法者,在看待这一问题时,也应当有一个理性的思维和态度,从而更好地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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