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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法律工作者全部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缺失合(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如果这里的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我可以断言,如无当地政府其他政策支持,法律工作者将会不留踪迹的退出历史舞台,正好达到了国家高层让法律工作者自然消失的目的,但解决了法律工作者后,比法律工作者更大的麻烦就接踵而来了。

  2、律师的垄断性服务是否因取消了法律工作者而更趋完善?

  我斗胆说一句,如果取消了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服务不会好过现在,更不会降低服务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以湖南省为例,该省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明显超出了县、乡镇、村老百姓打官司的缴费承受能力,到时候与律师商讨委托代理事宜都将会被收取一定的咨询费,不论你是否委托,在不经意间就获得了轻松的报酬。只要你委托代理人,就只能在律师圈子里转,律师们的默契会让当事人找不到任何漏洞来指责他们。法律服务所从没有收取法律咨询费,即使有也应该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区域。有很多的纠纷并不能体现多少经济价值,体现的只是委托人的尊严和法律价值,委托人认为处理这样的没有经济目的或者根本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只能支付很微小的代理费用,多了付不起也拿不出,但律师会不会考虑委身接案?我认为不会,就现在来说都不做,何况以后;法律工作者因为自身的原因,多半不会计较其收取的费用是否与办理的事务价值相当,只要有事情做也就乐此不疲了。这么多年来,垄断性、独占性的行业到底给老百姓带来了多少满意的服务?这点连小学的校门旁卖瓜子的老太太都明白的道理,我还要在这里浪费口舌吗?

  其实老百姓也想购买高水平的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但因为经济的缘故无法实现,律师的服务收费与老百姓收入差距是矛盾之症结,老百姓无法享受几乎靠金钱堆砌的法律服务,不说正常的按标准收取的代理费用,就说“其他费用”也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坐火车、轮船出差办案法律工作者几乎不知道卧铺车厢、头等舱在哪里?买站票上车与携带破烂行李的民工挤在一起是法律工作者家常便饭;一天只吃一、二碗米粉、面条的是法律工作者;律师一般在确认当事人带够差旅费用时才决定出发,不会享受法律工作者的那种“待遇”的。有些案件也不一定花了钱就能获得好效果,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我代理的原告是非常贫苦的农村妇女,出于良知和正义,我只收取了办案必要的很少费用。被告是镇卫生院,案件到法院立案后,卫生行政部门向县有关领导做专题汇报,县里相关的领导直接给法院打招呼,要求法院公正处理并尽可能的调解解决。该案在法院受理后一段时间,县政府法制办全员出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院有意不定开庭时间,让政府工作人员做工作。我在尊重法律、依法办案的代理过程中遭到有关领导的指责。被告方在放弃调解后就专程到地市级的城市聘请了该市最著名的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为此花去了一笔不菲的代理费,光出庭及调查取证四个来回,开支就是我的委托人全家一年的收入。但最终人民法院对我方诉求全部支持、比原来调解出价高出好多倍的公正判决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办理支出费用悬殊很大,且并不与胜诉率成正比。

  3、用行政手段让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非理性决策

  目前,由哪个机关做出规定是法律工作者去留存废的关键所在。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才能使法律工作者立法不产生矛盾冲突;即使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界定法律工作者管理执业事项,也要与正在修改的《律师法》配套才能实现法律工作者有法可依;如果仅是司法部做出规定,很明显无法改变法律规定,且其规定绝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那么法律工作者到底还能不能有偿服务?退出诉讼代理领域是必然之路了?我想,用行政手段叫停已经存在二十多年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未必是明智、理性的决策。其一,基层法律服务风风雨雨这么多年来,从没有发生过不正常的严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事件;呼喊着取消法律工作者的不是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更不是接受服务的群体,而是法学工作者对法律冲突的呼吁,律师因维护自身利益的本位主义呐喊。既然法律工作者尴尬地存在着并逐步发展至今,政府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财政资金供其生存,相反向政府职能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上缴了数目可观的经济创收任务,法律就容不下法律工作者存在着?其二,现在在册的法律工作者多数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获得资格持证上岗的,要取消其诉讼代理资格,那考试的严肃性和价值何在?其三取消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资格后,原来绝大部分由法律工作者代理的低报酬的案件,因为案件经济利益取向及律师因案源充足而择案办理必然会导致断层面的波动,全部靠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办理是根本行不通的。我想,法律工作者是否退出诉讼代理领域应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律工作者才会因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如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干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无异于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驾驭市场经济的宏观市场。如果硬要为实现法制的统一,摈弃立法机关的制、立手段,为实现所谓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支付高成本的代价岂不是法律做秀?一方面律师收费居高不下;另方面基层的部分群体因经济原因无法享受律师服务;再方面国家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复杂的规定使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不得不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代为诉讼。试问让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除开遵循法律规定、谓之法律依据外,还有什么事实理由和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法律工作者应该或者必须退出诉讼代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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