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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证业务的服务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其内容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范。对于这类公证,公证人员也要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修改建议,指出违法内容,并记录在案(如最后出证成功,在案卷中能有所体现)。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公证人员的建议公证人员应该拒绝公证。公证人员在公证合法有效的行为、文书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建议。在用尽一切救济手段仍无效的情况下,选择拒绝公证是其职责。

    随着公证机构逐渐脱离国家公务员编制,公证机构直接面对市场竞争,各种纷繁复杂的新业务相继出现。在应对这些新问题的同时,在接受与拒绝的相互的转化过程中,公证处、公证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把这些经验及时反馈于有关的管理部门、立法部门有利于在管理市场秩序和制定有关法律时具有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时,也应让公证机构参与进去,例如参与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范文本(如已制定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新版本)等等。这样可以让社会的各个职能部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把整个市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引导和规范的同时,还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公证机构不负检举义务。对于那些拒绝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人员不能因其拒绝修改合同文书而向有关部门检举,以达到规范的作用。公证行业以其服务性、公益性为原则,行使引导和规范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职责可以任意扩大,可以实施检举。

    其二,公证机构不具有强迫修改的权力。对于违法的内容公证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修改,但只是建议,选择权还在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公证机构不能将意志强加于合同双方之上,否则就违反了公证的原则。

    其三,公证机构对于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合同仅证明签名属实。对于有些协议及合同,其内容并不明显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但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属实。在现实的许多合同中,合同双方自愿放弃某些权利,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看似有不平等的地方,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公证人员也仅对双方的签名进行公证。

    随着我国加入WTO,公证业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外资的引入、先进技术的运用、各种投资方式的产生对公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机构不能仅仅固守原有的阵地,必须去开拓新的领域。公证机构在立足于服务的基础上,针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突破传统的公证领域,赋予公证事业新的生命力。公证人员除了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与学习,还要学会运用法律学原理,对于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运用法理知识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大胆突破,同时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证立法及公证案例,以完善我国的公证立法,使公证业务的公益性、服务性突破传统领域,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张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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