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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与司法审查(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对多个专利无效理由采取何种审查方式,专利复审委员会是采取全部审查还是选择性审查?有部分专家认为,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不同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般而言,只要有一个无效理由可以成立,就可以不对其他无效理由一并作出审查认定。这也是目前实践中的习惯作法,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和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可能是毫无实质意义的继续审查,也可以防止采取全部审查因一个理由错误而导致整个决定被撤销。但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只审查个别无效理由可能会导致个案程序相当繁琐,一旦一个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就需要重新启动程序审查其他无效理由,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的程序负担,而且也会加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负担。因此,从侧重保护当事人权利出发,应当就全部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还有专家提出,是采取全部审查还是选择性审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是否有利于减少纷争和纠纷解决成本,关于多个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方式,专家普遍认为,不论在无效审查程序还是在后续诉讼程序,均可以合并审查或合并审理,但不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是否相同,均应当分别立案受理并分别作出决定和裁判,以保障不同的请求人或者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起诉讼或上诉,方便后续审理,保证各案之间的独立性。也有专家建议,对于多个原告针对同一无效审查决定以不同理由起诉的情形,法院也应作为一案处理,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的规定,在部分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时,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但也有专家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在合并审查后只作出一份决定,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起诉期满后再开始合并审理程序。还有专家认为,专利无效案件在本质上是因私权发生的争议,建议将来修改专利法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限制在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围。

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实践中执行这一规定面临诸多障碍:(1)理论上由于权利冲突并不当然等于构成侵权行为,立法上也没有规定申请专利行为本身构成侵权行为,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难以启动相关程序。(2)以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可以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内的任何时候提出,但有关民事争议却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3)将权利冲突争议的解决强制作为前提条件,导致程序繁琐拖沓,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救济困难,使得一些明显的权利冲突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4)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31条直接确认权利冲突的机制也不相协调。专家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视并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这些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表也认为,目前其已具备对此问题直接进行审查认定的能力,但在现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提交生效裁决作为无效受理要件的情况下,仍应执行现有规定。专家建议,及时修改行政法规的这一规定,明确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以及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直接进行审查认定。由于有司法复审程序的存在,这样做并不存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裁决权利冲突民事争议的问题。

司法复审的审查原则和范围

  一、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判决专利权的效力。当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后专利权明显应当被维持有效、部分有效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否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做出判断,是近年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过去的一般做法是仅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附加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行政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近期在部分专利行政案件中尝试直接就涉案专利的有效性问题在判决主文中作出宣告。许多专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通过个案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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