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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在神话和现实之间(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是精简法院业务庭,必要时允许法官跨庭室办案,以解决一些法院业务庭不够组成一个合议庭问题。个别法院庭室设置过多的,可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适当撤并。如有的法院民事案件不多,但却设置两个民庭,对这样的法院,可以将两个民庭合二为一。有的法院为了解决干警级别问题,在法院内部还设立一个人民法庭。对这样的人民法庭,可以合并到民庭。与法院业务庭室精简相配套,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解决法官政治待遇,积极解决普通法官政治级别问题。普通法官政治待遇不解决,法院业务庭室就没办法精简。在这方面,宜州法院的经验值得推广。

  三是上级法院派法官到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挂职锻炼,并将此作为常规性工作,以缓解个别法院法官严重不足问题。与此同时,各法院应将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尽量安排在审判第一线,以缓解法官不足问题。

  四是作为应急性措施,可以有报酬地请已退休法官回法院办案。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西部极个别法院出现严重法官断层等特殊情况提出。从渊源上讲,“资深服务”或“资深法官”制度,即允许退休的法官继续非全职地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本是美国特有的制度,但在中国西部法院也有着现实的借鉴基础。在笔者参加的一次法院二五改革研讨会上,有同志介绍说青海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反聘退休法官,有报酬地请他们回法院办案。考虑到在2001年法院机构改革中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一批45岁以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法官纷纷退休,而这些法官不少曾是法院的业务骨干。在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尚未改革,而西部贫困地区极个别法院法官又严重断层的情况下,作为应急性措施,青海一些法院的上述作法很值得借鉴。

  结束语

  综观整个广西情况,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并不象某些学者所讲的那样严重,但从长远来看也确实存在着严重危机。笔者认为,某些学者之所以把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现象描述得过于严重,是因为他们犯了两个错误,一是他们过多地使用了第二手材料,习惯于把个别法院作为极端例子而没有调查该法院现有多少法官,该法院每年有多少案件,这些案件需要多少法官,需要法官数与实有法官数差额有多大。二是他们没有把中西部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不考虑中西部地区现有多少法官,中西部地区现有多少案件,中西部地区到底需要多少法官,中西部地区到底有多少个法院缺法官,缺多少法官。

  作为个人,笔者没有能力收集到中西部地区各省法院相关情况甚至广西具体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主要是想就笔者能搜集到的广西情况提出一种研究方法,为国家就司法统一考试作出正确决策尽一点力,故本文的全部内容仅仅是供大家参考,不对或错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西部法官队伍建设,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就中西部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展开调研。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能力收集到更精确的资料,以供国家决策参考。

  注:

  [1]类似的文章见诸于各大报刊,如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张志铭《司考门槛的高与低》,载2005年6月14日《法制日报》第三版;杜萌《每年平均减少人员二百余名,基层院“一人科室”现象严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断层调查》,载2005年8月1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等等。

  [2]如刘岚在《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一文中写道:“广西崇左中院下辖7个基层法院,2001年按照上级精神”一刀切“,一大批法官退休,缺编很多,公开招考法官,根本就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报考,即便是中院去年公开招一个法官都没招到,只招进一个书记员,虽然说是个本科但还不是全日制的。柳州市2003年司考通过35人,其中只有2人选择当法官,1人选择当检察官,其余32人都选择当律师”,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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