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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分权制衡机制的作用 实现程序与实体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现代司法理念及法院管理现状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审判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作为整个司法运作支撑系统的审判管理方式,理所当然应当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

  法院管理,包括审判管理与法院内部人事、行政管理三个方面。毫无疑问,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重心,也是难点。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不断掀起审判管理改革的浪潮,汇总起来,已经进行的审判管理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体现为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优点,摒弃“超职权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改变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强调法官的主持与居中裁判功能;制定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改革证据制度;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说理性;规范审判组织的职能,扩大合议庭职权;逐步改变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做法,增加审判的独立性;切实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将审判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严格和细化诉讼回避制度,维护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改革和完善审前程序,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公布再审案件立案标准,规范申诉和再审制度,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二是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即人民法院为保障程序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对案件审判流程中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全程跟踪,实现审判工作公开、公正、有序、高效运行之目的的程序性管理机制,它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革在缩短审限、提高结案率、减少超审限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法院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将全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了1999年 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这些改革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和目标是以程序公正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几年来的司法改革,现代司法理念的教育和熏陶,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程序公正意义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理论界甚至有学者提出诉讼法在宪法体制下处于实体法的上位,实体法能否产生立法者预期的效果,必须以经得起民事诉讼法的检验为前提(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6页)。毋庸置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当理论研究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改革实践亟待进一步深化的现阶段,许多问题和障碍摆在我们面前,比如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认识问题,管理主体问题,对排期开庭的规范及简易案件的排期问题,人员力量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等等。许多法院虽然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但流于形式,流程管理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有的法院甚至在流程管理上走回头路,回到改革前的运作模式中。这些问题和障碍,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审判效率、质量出现反复,案件超审限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法院被不断出现积案又不得已无休止地突击积案的被局面所困扰,而法官们则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中忙于应付,疲惫不堪。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实体公正受制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可以促进实体公正,但程序公正了并不必然产生实体公正,片面地强调案件实体公正,或者过分依赖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的作用,从而在事实上割裂了二者的有机联系,必然导致很多无法解决的矛盾的产生。我们追求的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如何使这两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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