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如何迎接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律师的挑战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审判领域的重大发展,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说明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人民法院历来实行的纠问式审判方式的终结和新的诉辩式方式的诞生,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法律地位,是对《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和补充。新的审判方式给律师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律师如何面对这一重大变革,适应新的审判方式,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感受和体会。

  一、诉辩式审判方式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代理作用,为律师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应认真学习领会新的审判方式的实质和精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摒弃“审判中心论”,而代之以“诉权中心论”的民事诉讼观,依“诉权中心论”,立法者在设定民事诉讼程序时,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为出发点。诉辩式审判方式就是“诉权中心论”的最佳表现形式之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是优于西方、高于传统的审判制度 .这种审判方式强调法庭主持和指挥作用,法官以听为主,居中裁判,由当事人诉辩双方直接“对抗”进行举证、质证、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诉、辩、审实现有机结合。 我国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法庭调查,纠问式与诉辩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谁主持这个调查程序的进行。

  我国目前对此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法庭调查的主体由法官改为当事人或其律师,二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据的质证程序。这种改革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加大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作用,改变了过去那种“当事人的嘴、法官的腿”的被动局面。 诉辩式诉讼完全靠当事人和代事人举证和当庭的应辩能力,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代表人,主要是代理律师,必须收集和提供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由于大多数当事人不懂法、不知如何收集整理证据,如何在庭审中排列好先后顺序分层次出示证据,而律师则利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自己的特殊身份,全方位多层次收集有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证据,通过他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辩式审判方式中,进行庭审辩诉,必须起到当事人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和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结束之后,必然会使当事人感到打官司确定离不开律师,律师并不是诉讼中可有可无的人。诉辩式审判方式的实施,已告诉我们律师的春天已经到来。

  二、认真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确定调查提纲,列好庭审提纲。 诉辩式审判方式强化了庭审功能,容量大,抗辩性强,这就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强化庭前准备工作,开庭前如果代理律师不了解案情,对案件心中无数,不知道双方争执的焦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也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庭审,庭审效果也就往往不尽人意,成为夹生饭。

  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给予充分的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做为代理律师,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确定调查提纲,然后根据调查提纲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取证结果得出结论,明确自己的代理观点。同时,还要针对对方可能进出的问题及时自我质疑,进行换位思考,力争做到胸有成竹,使对方无懈可击。

  为正确把握庭审焦点,在完成调查提纲上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就可以进入到草拟庭审提纲的阶段,庭审提纲是对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所进行代理的工作的大体安排,庭审提纲一般如下进行安排: 证据① 代理观点1 证据② …… 总代理观点 证据① 支持自己诉讼请求 → 案件结果 代理观点2 证据② → 或反对对方诉讼请求 …… …… …… 草拟调查提纲和庭审提纲是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俗话说的好“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也就没有良好的诞审效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