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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摘 要:从世界范围来看,凡设置四级法院的国家,基层法院大都定位为简易法院,其上一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两级法院共同构成初审法院。我国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将基层法院改造成简易法院。同时,大幅度合并成市基层法院,撤销农村设立的中心法庭,每乡建立一个用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新型法庭。此外,重组法院的工作群体。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关键词: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简易法官

  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的改革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在法院系统中,基层法院又是法院的重头。从法院和法官总的数量来看,基层法院大约都占5/6以上, 因此,搞好基层法院的改革,对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法院的改革,涉及到其功能定位、地域分布以及工作群体的重组等方面,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侧重于民事)作些探讨,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一、 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

  关于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国际上大致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将其上一级法院设计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两级法院共同构成初审法院。从比较法而言,目前多数发达国家的法院组织都采这种模式,即四级三审制。德国、日本、英国即属此例;第二种模式是基层法院中包括审理简易案件和审理普通案件的两种审判机构,基层法院就是初审法院,法院为三级三审,如法国。法国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三级三审制, 具有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院主要是小审法院和大审法院。此外还有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除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在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之间分配,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案件的程序比大审法院要简化很多。设置小审法院民事程序的理念是:简易、迅速、低费用。[1](P.14)法国的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均为第一级法院。 且不服其裁决要上诉到第二级法院-上诉法院。第三种模式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在基层法院即地方法院中设普通庭和简易庭两种审判机构,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不服简易庭裁判的案件,可直接上诉至本院的普通庭,同一法院内包括两个审级,其兼有前两种模式的特点。 第四种模式在审级和基层法院即初审法院方面与第二种模式是相同的,不同点在于,基层法院不再区分为审理简易和普通案件的审判机构。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同样的程序,如芬兰。芬兰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审(the preliminary hearing)和主审(the main hearing),主审也就是开庭审理或者称口头审理。初审主要是进行书面审理,只有当被告对原告提出抗辩时,法院才安排口头听审。每个民事案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即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原告的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可简可详。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可争辩,则可以采用简易申请书。如果一宗民事案件以简易申请书开始的话,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简易申请书中陈述其诉讼请求( 比如一定数额的金钱、利息、费用)及其事实理由。法院不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发票或其他单据,只需要在申请书中列名。如果法院签发了传票,就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假如被告没有向法院提出答辩,则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被告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出合理理由,则不能裁决原告胜诉,法院将安排口头初审。口头初审由一名法官主持。独任法官应为这一案件进入主审阶段做好准备。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独任法官可以尝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可以起草调解协议,也可在初审结束后的即时主审阶段对该诉讼事项做出裁决。如果初审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接受即时主审裁决的,法院将安排主审,主审由三名法官主持,或者也可以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非专业法官共同主持。不过,芬兰只有1—3%的民事案件进入这种主审阶段。绝大多数(大约90%)可能在书面初审阶段就可做出裁决。因为大多数案件中,被告对原告起诉未提出异议,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在书面初审结束后迳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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