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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重要司法准备工作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于2001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是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司法解释实际上早已自行失效,如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的内容早在1985年继承法生效时失效;二是本次废止的司法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布之日起对新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不再适用,但在此之前适用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而且各级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时,仍然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予以审查。

  本次清理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有非刑事部门参与的综合性工作,凡是曾起草过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司法解释的非刑事部门都参与了。作为“入世”司法准备工作的重点内容,清理工作始终在“入世”司法准备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之下,同时也是“入世”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日常工作。

  本次废止这二十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原因有三项:一是适用对象已经消失或者适用条件不再存在,二是我国为“入世”修改了相关立法,三是为“入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14日东法编字第2842号)。批复中所称“波侨”即波兰侨民。废止理由: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替。这是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明文废止的制定年代最为久远的一件司法解释。废止本次解释具有两点重要意义:一是表明了本次清理的时间跨度上溯至建国初期,清理司法解释的范围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二是表明自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以来所作的司法解释,凡未明文废止的司法解释,在效力上实际上处于待定状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号)。废止理由:该通报所涉及的情况已经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虽然“通报”不是现行司法解释所应采用的形式,也不是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所指的司法解释,但“通报”提及的程序是当时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不得不遵循的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54)办秘发字第87号)。废止理由: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此“转知”本身也不是现行法律所指的司法解释,严格讲,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所作的一项司法行政事务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废止理由: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2年8月22日??62?牱ㄐ凶值?160号)。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废止理由: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代替。该安排第二条规定:“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号)。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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