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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我国成文法效力自我否定和价值减损消耗的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因此,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成文法的无限具体化,具体化中立法权的滥用导致的法律的公约化和与政策界限的模糊化,使法律无限具体化最终导致法律效力渊源空虚化,法律原则被架空肢解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适用。事实上法律的无限具体化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任其泛滥发展等于认可其中的可能部分而导致法律价值减损到等同于无法律的效果。这种现象是实行成文法和制定法被绝对化和庸俗化的结局。默认禁止适用法律原则则从根本上消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判例法对法律原则的强化和适用作用。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适用为例,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本身就决定和确定了医疗和教育为消费服务性质适用消法的一般范围。然而,庸俗的法律具体化和绝对的成文法理念导致司法和执法中必须对此作出法律条文的规定执法者或司法人员才能个案适用解决争议。于是各省就先继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用地方法规加以具体化,但具体化必然是不能穷尽消费领域的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必然是不能替换法律原则的括约性的,必然是挂一漏万的,那么是否说明,只有这些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医疗消费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而它没有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关系就绝对不是消法调整的范围呢?甚而至于,法律没有规定的需要法规具体化,法规具体规定后再由规章具体化,规章规定的仍然不便操作,最后由部门和单位取其所需,去其所不欲,整章建制,改头换面为纪律或制度或公约。尽管如此,仍不便操作,使用政策的不断变易和行政命令替代之。于是,成文法在从法律原则到不断地具体化的法律形式的转化和替代中,其价值和效率被不断地减损和流失,最后步入到自我消耗、自我否定和虚无化的怪圈当中。

  引2006年笔者受理的一起兰州消费者在线提交的咨询陈述:“最近,我遇到一件不顺心的事情可否给以解答,今年一月我购买了一部手机,用后发现听筒及送话音量都很小,无论自己或对方在通话时都很吃力;曾先后多次找到商场、厂家售后点、消协、质检部门和厂家都无济于事,我认为手机作为通话工具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有良好的通话质量,否则即为质量有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有关本咨询案手机质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具体化规则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移动电话修理、更换、退货规定》,其实属于商家的格式合同被滥用行政立法权升格为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规章,它所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权利被利用合同约定的低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期间限制被悄无声息地减损了。成文法的绝对化和庸俗化还使得该案件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方面均表现出浅薄和机械操作。一般情况下,移动电话通话音量大小是一个与人的生理相适宜的可调分贝域值,是可以听觉感知和判断的。只有在同类产品遵守同一标准的前提下,其音量大小普遍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放音域值小于正常可使用接听的限度或者大于不可控损害听力的分贝数值)时,需要检测或技术监督鉴定。而一般情况下,执法者或者司法判定事实时应主动进行同类产品的比较鉴别,听觉感官判断,以一般人的生理基础和适宜的听力接受能力为参照,直接作出判断即可以公共权力的权威生成定案依据(证据),正如消费者所疑惑不解的,难道法律必须对所有个案的情况都具体化作出规定,司法或者执法人员才能直接适用法律解决消费争议?否则,只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就成为法律原则适用的雷区?

  目前看来,相当一部分执法或司法人员已经步入或者根本就没有能力适用法律原则或法理来解决纷繁的消费纠纷的误区。法律原则适用的雷区和对法律体制的肢解导致执法或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则的绝对依赖性和在法律实践中的无能。除非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条文穷尽社会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否则则不能解决现实的争议。而法律穷尽现实和无限具体化是不可能的,因此无限具体化最后结果使法律本源性的原则失去调整的作用。实则使法律的外延通过无限具体化的形式逐步丧失其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的基本特性和外延边界。如本案消费者实体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的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单纯依赖制定法明确的法条规则需要作出判断或主动的执法行为时,法律没有对此具体的规则和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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