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便民与实质利民之冲突,立法本意与实际效(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诚所谓大恶之前,小恶为善;大善之前,小善为恶。是故,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前是否须经公证问题,切不可重形式上利民之小善而忽视实质上利民之大善。
朱樾
- 上一篇:检察机关可以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依据的
- 下一篇:简评我国当前的司法解释与判例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诚所谓大恶之前,小恶为善;大善之前,小善为恶。是故,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前是否须经公证问题,切不可重形式上利民之小善而忽视实质上利民之大善。
朱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