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效率的提高(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3.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
首先,法官应当树立有利于司法效率提高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司法职责,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本职工作。
其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有权依法采取或不采取各种程序性措施,例如延期开庭、休庭(等对方当事人取证、重新鉴定等),这些措施都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影响效率。根据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官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效率因素,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第三,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例如,法官决定中止审理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并考虑可能因中止审理而造成的效率方面的代价,包括对当事人的代价,最终作出合理的决定。同时,法官在合议或讨论案件时,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官有效地合作,以公允、正确的态度与其他法官共同完成审判任务,而不应无谓耽误时间。
4.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
勤勉敬业,是一个合格法官应当首先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根据《准则》的要求,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司法职责,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二是法官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司法职责之中;三是法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四是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五是法官必须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
蒋惠岭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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