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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的问题与少年法院的创(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还有一定差距,例如日本制定有《少年法》、《少年审判规则》、《儿童福利法》等,对少年司法制度有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台。但是,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做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做明确的规定和认可,有同志据此鲜明地指出“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其结果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安心少年审判工作。由于少年法庭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更不用说实践中一些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例如,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经试点建立审理涉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审判机构-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使少年司法体系更加独立,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这种曾经引起全国同行广泛兴趣的模式却没有得到肯定。全国大多数建立综合性少年法庭的试点都举步维艰,重新回到寄身于刑事审判内部的不稳定状态。由于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不均衡,单纯从事少年刑事审判的少年法庭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确切地说,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也许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全国少年法庭数量大幅度下降的实际情况和继续下降的趋势、许多地方的少年法庭合议庭有的形同虚设、设置于高级人民法院一级以上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软弱无力等实际情况,证实这并非危言耸听。

  2、刑事单一化、审判单一化与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间矛盾

  (1)刑事单一化

  刑事单一化是指少年司法制度尤其是审判制度主要与未成年人犯罪及相关刑事处罚联系在一起,忽略了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少年法庭绝大多数都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主要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学者们在论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时大都不忘强调少年司法制度本质上而言应该是保护性、预防性的,而非惩罚性或镇压性的。但是,这更多的是从少年司法制度的应然性上讲的。不容否定的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起步与“文革”后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出于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意图而创设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明显的。既然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职能却是重在惩罚-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现有少年司法制度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是很困难的。现有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治安方面的合法权益明显保护不力。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权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有些地方的少年综合庭尝试将一部分未成年人抚养、监护、伤害类案件归并管辖,但由于立法根据、实践经验不足,大都最终流于形式,或者流产。

  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刑事单一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好避免了美国、英国等国家曾经出现过对少年过度司法干预而适得其反的经验教训,是科学的,因而反对扩大我国少年司法的干预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以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现在所面临的主要和最大问题是司法干预太少以致无法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并非司法干预过度的问题。旁观他人噎而废己食,实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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