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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5)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因此,我提出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

  第一,必须坚定司法改革的信心。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检验,其基本的内容是好的,但确实存在需要改革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一般的局部问题,而且是很大范围的问题、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就没有进步,是完全正确的结论。任何阻碍司法改革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可取的。

  第二,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治的轨道。司法改革关乎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不是可以任意所为的工作改革或者工作改进,没有法律依据就进行的改革必须明令禁止。我建议,国家应当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专门研究司法改革的方针和方案,广泛吸纳各界的司法改革意见和办法,最后形成《司法改革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通过,最终实现根本性的司法改革。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将司法改革的意见和方案诉诸于司法实践。

  第三,进行广泛、深入、毫无拘束的司法改革讨论。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方方面面,各个阶层,凡是关心司法改革的人,都可以提出司法改革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评论和修正,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拘一格,形成司法改革讨论的热潮,提出不同的主张和创意,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第四,司法实务界应当遵守法制,不得擅自改变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应当区分司法工作改革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于司法工作的改革,凡是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改革内容,只要符合程序规定,符合上级司法机关的要求,都可以自主进行。但是,凡是涉及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上级司法机关也不能对下级司法机关层层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强制进行司法改革,并把是不是进行司法改革作为考核领导政绩来对待。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把忠实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作为自己的职责,维护它,保护它,不能让它受到任何损害。在国家的司法改革方案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立法之前,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只有在国家正式通过司法改革的立法后,才可以并且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新的法律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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