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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认定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www.110.com 2010-07-14 16:27

  一、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的含义:是指从事人生、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占领市场,针对同类竞争对手,故意捏造和散布有损于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贬低其法律上的人格,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行为。
    二、该侵权行为的认定:
    1、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主体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的诋毁行为不能构成本法上的商业诽谤行为,而只能构成《民法通则》上的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有预谋地诋毁、贬低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三、表现形式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
    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
    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
    4、在公众中散布谣言的商业诽谤
    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
    四、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虚假宣传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针对自己的商品)
    诋毁商誉直接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针对竞争对手商品)
    五、和侵犯名誉权的竞合
    1、诋毁主体: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对象是同业经营者;
    2、诋毁目的: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自己的竞争优势;
    3、诋毁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利益,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六、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对此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规定民事责任。《刑法》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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