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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形式
www.110.com 2010-07-31 17:00

  违反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A.现行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因受到立法层次的限制,对违反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的7种处罚形式。但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是一种防御性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必须采取一定预防措施,而这种预防措施往往要求相关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增加防护投入,从而增加成本,因而常常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预防措施,对这些单位及其负责人只能采取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但这两种形式对不作为的单位或其负责人不起任何威慑作用。罚款不论数量大小,都由单位承担,不作为的领导人毫发不伤。至于“停产停业”看起来很严重,实际上没有可操作性,因为没有一个部门敢责令信息网络企业停业,涉及影响面太大。因此,现有法规的法律责任形式实际上没有威慑作用。

  B.对信息网络企业只要有两条措施即可使法律法规起到威慑作用,一是对不履行法定预防措施的,给予治安处罚。《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拘留,但没有实际的执行人员和地点,所以是空话。而治安处罚不同,它由公安部门实施,由警察和看守所执行,不论多么“个性”的老总也不敢轻视不履行的后果。二是对拒不履行安全防御措施的企业,可以规定由政府委托其他企业代管,直至履行了安全防御措施为止。

  C.违反信息网络法律法规的责任,必须有效率,要有效就要有威慑力,并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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