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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站开业免费赠送彩票 其他业主控诉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14 15:54

  日前,某地一家彩票店开业,站主决定将开业当天一定张数彩票免费赠送给彩民。这本是站主招揽顾客,想出的营销办法,但很快遭到附近站主的不满:“他这么干,我们还怎么卖?彩票中心应该惩罚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几位站主将此问题反映到当地中心,但因查无实据,当地中心也无法定位什么行为为不正当竞争,只能无奈放弃追究。

  记者调查中发现,“不正当竞争”虽在《彩票管理条例》中提及,但无具体阐述。而对于如今彩站普遍存在的各类“营销手段”,机构在对其进行性质界定和处理时,均表无奈。

  “营销手段”缘于经营压力

  “8年前一块钱买一堆土豆,现在一块钱买几个土豆,这就是差别。”江西第36020035号彩站站主徐先生对比前几年与现在的消费状况,只用了寥寥数语。

  徐先生于2002年前后开始在江西某镇经营彩站,8年间,“房租从一年7000元涨到14000元”。成倍增长的不仅有房租,还有日常生活用品。同时,彩票业的繁荣,也引来了众人的目光,安徽就曾出现过600人抢注15家彩站的情况。徐先生所在乡镇,彩站数量也从零星几家增加到数十家。开支的剧增以及同行的竞争,一方面给站主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也促使他们绞尽脑汁探索营销方法。

  公益时报记者对宁夏、河北、安徽、江西、广东等地调查发现,站主“独创”的竞争方式五花八门。有站主利用老彩民给同行“挖墙角”;有站主为保障销量,不惜赊销;有彩站为招揽顾客“2月彩票还打折扣”;也有彩站为留住大户,直接返点;更有人效仿商场“买一赠一”;甚至有人不惜暗地销售私彩……除日常销售中的“营销方式”外,不少站主选择节假日促销。

  站主的竞争方式,是否能起到“招财进宝”的效果?对此,记者也对各地彩民进行了采访。河北彩民王女士对强拉强卖现象很反感:“也许初次碍于面子进站消费,但下次肯定会绕着走。”对于返点、“买一赠一”、折扣等优惠措施,她表示可以接受,原因在于“可以省钱”。河北保定的刘先生不避讳“占小便宜”的说法,并大方承认:“谁都不会拒绝天上掉馅饼的事,彩站竞争良与不良对彩民都没害处,为何不能接受?”

  但也并非所有人均认同以上观点,北京水利部门的孙女士理智分析:“这些案例应该存在不正当竞争,可能会为他们带来一时的利益,却无法创造永久的效益。”

  “不正当竞争”身份尴尬

  站主拥有营销理念对彩票行业来说是可喜的,但这些站主自发组织的促销活动都较为“山寨”,缺乏专业性指导,并且引发其他站主将其指为“不正当竞争”的投诉。

  前面提到的各种竞争方式是否造成“不正当竞争”?河北福彩中心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省中心对此并无“量化的东西,不好界定。”但他同时认为以上行为中,部分已构成不规范经营,应给予处罚。

  这位工作人员“违规”一说的依据为《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公益时报记者查阅发现,“不正当竞争”的字眼分别出自《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具体说法为:“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为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中不得存在的行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此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彩票代销者有此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虽然不正当竞争已在《条例》中有了明确,但记者并未发现《条例》中对此类行为的具体阐述,所以大部分彩票机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均很谨慎,认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界定存在难点,“执行起来不好把握”。

  宁夏福彩中心介绍,有些彩站采取“买票中奖送现金”及一些其他促销活动,对同类经营构成威胁,但这在《彩票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作为机构他不知如何处理。他显得有些无奈,“何为不正当的竞争?有些行为很难确定是否为不当竞争,既不能打击,又不能鼓励,有时候工作执行起来,机构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

  按照多数彩票机构的说法,他们只能将前面所述的竞争行为,对照《条例》归为“违规行为”,并进行整顿。而条例中违规行为包括了五方面: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和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江西福彩中心宣传部部长胡居峰说:“很明显即便同行有所不满,除以上五种行为被明令禁止外,对于其他行为,中心只能不断告诫站主不提倡。”

  自2005年开站的深圳站主沈才勤曾多次自筹资金回馈彩民,受到彩民的欢迎。但在2009年国庆前夕,沈才勤告诉记者:“担心自己的行为触犯有关规定,带来不正当竞争的骂名,筹备活动前很谨慎。”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条例》本是为彩票业有法可依而出台,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反而使机构和代销者“放不开手脚,畏首畏尾起来”。

  相关法律 不适用性?

  既然在《条例》中不能找到相关“不正当竞争”的阐述,其他规定法规是否可作为彩票行业的依据?记者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找到“蛛丝马迹”: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达十条的详细阐述。包括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等。

  然而,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邓亮却不认为彩票业能参考该条文。他解释说,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要件: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象必须是商品或服务等产品;有违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社会经营秩序。而彩票代销者竞争方式可能存在扰乱社会经营秩序的行为,但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行为是以筹集公益金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行为,且销售的彩票也并非商品,彩票代销不具备以上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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