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中介公司赚取差价,买房人邵先生将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退赔房屋差价款共计7万元,并返还多收的代理费等费用。今天(5月20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卖房人董先生亲自出庭为买房人邵先生作证。
邵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4年11月25日,邵先生与中大恒基签订了一份购房委托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福怡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格是48.5万元。但在2006年底,他偶然通过朋友认识董先生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正是董先生的。但中大恒基仅向董先生支付了45万元卖房款。
邵先生认为,被告将差价据为己有,已构成欺诈,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其“不赚差价,如有违规,愿按消法双倍退赔差价”的承诺向他双倍退赔差价。另外,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45万元的基数计算,所以应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中大恒基的代理人表示,48.5万元是当时双方都认可的价格,至今已经3年多了,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不赚差价”的承诺是在2006年相关规定出台后,多家中介公司联合作出的,并不具备追溯力。
庭上,卖房人董先生作证称,当初卖房时一直没跟买家见过面,直到事后偶然的机会两人认识,才知道中大恒基从中吃了3.5万元的差价。
中大恒基的代理人则表示,在董先生和他们签订的房屋委托代卖协议中规定,中大恒基可代理溢价出售,溢价部分归中大恒基所有。据此,他们从中赚取差价并无问题。但邵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中大恒基是房地产经纪公司,溢价出售房屋不是经纪公司允许的服务范围,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董先生则表示,当初签订委托合同时,他并没有注意到该条款,所以不知道。
- 上一篇: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方法和好处
- 下一篇:二手房交易不简单
相关文章
- ·买房人自称“被合同” 律师提醒:勿签空白合同
- ·买房人解除合同须严格审查
- ·女儿告爹买房欺诈 法院明辨驳回诉请
- ·同事与公司纠纷 员工出庭作证被炒鱿鱼
- ·制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因素与对策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2)
-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 ·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护和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立
-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 ·浅论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护和出庭作证激励机制
- ·建议给予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
-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 · 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 ·原告或者第三人出庭作证情形
- · 哪些二手房可以购买?
- · 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
- · 二手房贷知多点
- · 二手房产交易需留神
- · 购二手房贷款办理
- · 购买二手房步步为营!
- · 教你如何购二手房
- · 购二手房注意事项
- · 认清二手房转让中的陷阱
- · 买二手房要注意购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