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时是否仍可享受税
www.110.com 2010-07-07 00:02
是的。做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尽量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售后公房,在首次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房地产权证》上已注记售后公房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上未注记售后公房的,则应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有票据》或有关付款凭证。
2、农民安置房,在首次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分别提交征地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
- 上一篇:不可售公房交换程序
- 下一篇:政策放开 公房交易为何反下降?
相关文章
- ·企业破产清算 临时工是否享受破产安置待遇?
- ·实行提成工资制是否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 ·关于农民公寓和临时安置补助
-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 ·婚后拆迁安置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擅自转让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 ·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是否需要双方都同意?
- ·开发商是否有权将拆迁安置房屋出售?-拆迁补偿案
- ·员工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经
- ·职工主动辞职 是否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
- ·江苏延伸系列优惠政策 农民创业可享受补贴
- ·股权转让是否要征得原收购方的同意
- ·股权转让是否要征得原收购方的同意
- ·转让合伙企业是否需要退伙协议书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企业是否还应当享受
- ·外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企业是否还享受税收优惠
- ·外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企业是否还享受税收优惠
- ·核定征收合伙企业是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 ·核定征收合伙企业是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 ·关于严禁私自买卖转让开发区劳动力安置门面房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