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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