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
www.110.com 2010-09-03 17:54
【颁布日期】1998.09.01【实施日期】 1998.09.09 【法释】(1998)2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号《关于能否将国有以国土部门认定的价格抵偿给抵押权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依法以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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