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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与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大部分设区市认真组织开展了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但少部分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度迟缓。目前,已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有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张家口、承德、保定、沧州、衡水和邢台等9个市,已组建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和衡水等4个市。

  为督促和指导各市进一步加快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同时也为了迎接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将于9月下旬组织的检查,省建设厅拟于今年9月中旬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成员单位

  检查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省总工会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决策制度建立情况。包括:管委会的设立时间、委员组成及其产生办法、是否符合“三个三分之一”原则,主任委员的产生、决策制度、行使决策职责的情况,办事机构设置及职责等;尚未设立管委会的市,未设立的原因。

  2、资产清理和审计完成情况。包括: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3、管理机构调整完成情况。包括:机构调整方案审批和备案情况;是否按《条例》要求设立新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的编制和主要负责人;调整前后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数量的对比情况;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设置;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是否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资产移交程序和完成情况;新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录用方式与办法,对富余人员的安置情况和做法等。

  4、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回收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与收回数额,未收回数额及详细情况,未收回的原因,是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回收”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造成资金损失的进行追究查处的情况;对乘机构调整之机私分钱物、侵吞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情况,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开展和防范风险情况,购买国债方式和数额;增值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管理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委托国家规定的工、农、中、建、交以外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的行为。设区市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情况,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

  6、对机构调整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了哪些对策;目前机构调整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检查方式

  1、听取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及配套文件情况的工作汇报。

  2、实地检查管委会组成及决策制度、管理中心编制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查阅审计报告、资产移交清单、还款责任书、还款计划。

  3、召开部分单位和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4、与市有关领导交换意见。

  5、发出执法检查建议书,对管理机构和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因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回收不力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查处建议。

  四、检查日程安排

  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要抓紧推进机构调整工作,重点做好管委会组建和决策制度的建立、新的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资产移交、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清理回收以及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未上报《调整方案》和已审批方案但未组建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在9月10日前上报方案或完成新中心的设立组建工作;已设立新的管理中心的,也要在9月10日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并制订好撤并所属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要按《条例》规定,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切实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要清理贷款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借款人的经济负担。贷款涉及的代理、评估、担保、保险、公证、律师服务等收费性事务,应当按照市场化、社会化原则由借款人选择,管理中心不得强制。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要引入竞争机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可委托国家规定的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办理缴存、归还等业务的银行,应在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一个城市原则上不超过两家银行。管理中心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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