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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管理机构设置,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资金运作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机制,理顺管理关系,规范机构设置,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改组合并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市只设立一个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编办、人行市中心支行、总工会、房改办、当涂县政府、马钢(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算小组,负责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资产保管、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资产移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为组长单位,市审计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房改办,当涂县、马钢相关管理机构,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为成员单位。

  三、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成立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履行国务院《条例》和《通知》赋予的职责。市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委员总数为25人 .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建设、房改、财政、人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市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其中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

  (二)设立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直属市政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其负责人不得兼职,由市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任免。市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市管委会决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省、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市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从其运作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设立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涂管理部(以下简称当涂管理部),作为市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当涂管理部的资产、增值收益和各项业务工作,由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相对独立,定向用于建立当涂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当涂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调整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从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三块牌子一套机构)中分离出来,交由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管理除住房公积金外的其它住房资金。其它住房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市房改办管理费用不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列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

  撤销当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业务范围内当涂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由新设立的当涂管理部负责。当涂管理部设立后,当涂县房改办管理费用不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列入县级财政综合预算。

  (四)新设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业务经办网点)机构、职责、编制及人员配备由市编办根据省编委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编委研究审定后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拟定方案。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起草《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冻结资产。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一律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三)清理核实原管理机构人员和资产。

  1、市编办清理核实原管理机构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和人员编制,以及现有在编在册在岗人员等情况。

  2、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等。

  (6)、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8)、原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资金未分帐核算的,按资金来源实行分帐核实。

  3、资产清理工作在市清算小组领导下,由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中要真实准确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基础上,按有关财务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审计、清算原管理机构资产和债权债务。

  1、审计。审计部门对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属市管理的住房资金送市政府确认,当涂县管理的住房资金送当涂县政府确认,马钢管理的住房资金送马钢主管部门确认。审计时限原则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市和当涂县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马钢的审计工作提请省审计厅安排。

  2、清算。市清算小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清算报告,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原机构的遗留问题和解决方案,以及资产清理结果和全部资产清单,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3、违规资金、贷款资金和呆坏帐处理。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资金被挤占、挪用形成的债权未作出处理意见,不得移交;发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债权不明确,或手续不完备,以及未明确还款责任、还款承诺,不得移交。对逾期贷款,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回收。对违规使用的资金,由原决定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回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原管理机构按政策规定发放住房建设项目或个人贷款形成的呆坏帐,暂不予核销,应登记造册,经市领导小组确认,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五)原管理机构资产确认、移交和接管。

  1、确认。市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报告和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对原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2、移交手续。在市清算组监督下,原管理机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别与新设立的市管理中心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原管理机构资产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转入新设立的市管理中心相应专户内。

  3、接管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后,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及各项财产,皆由新设立的市管理中心接管。债权债务按市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执行。

  4、人员安置。新设立的市管理中心(含当涂管理部)录用工作人员,按省编制部门规定,从原管理机构现有在编人员中调剂。

  (六)完成调整管理机构时间和验收工作。

  1、《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并将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2、验收工作。做好迎接省建设厅对我市调整管理机构工作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主要内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是否按照国务院《条例》和《通知》要求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实现统一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是否收回,风险隐患是否消除;原管理机构资产是否按"核资、审计、清算、移交"等规定程序办理,公积金缴存、支取和委托贷款等是否在规定的银行开户和设立相关帐户;原管理机构有关人员是否得到了妥善安置等。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的规定,撤销原管理机构。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这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搞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管理机构调整中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资金安全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做到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纪律不犯,资产不流失,管理机构和人员平稳过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严禁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违者予以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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