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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城镇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黑政发[1998]118号)下发后,各地十分重视,从1998年底开始,相继停止了实物分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总体思路,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大部分市、地制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陆续开始发放住房补贴。由于部分市、地、县在住房制度改革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以及受地方经济状况的制约,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缓慢,多数市县的《方案》难以实施,影响了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货币化分配进程。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把房地产业真正培育成支柱产业,推动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加大房改力度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使个人成为住房投资主体和消费主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把先进的科技、文化融入住房设计和建设,推动房地产业的智能化、现代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克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把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从机构、人员、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分步实施,重点推进

各地要于今年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凡是没有出台《方案》(或细则)的市以及省直、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局要在一季度末务必出台《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省房委会备案,并在二季度起分步实施;已出台《方案》的地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尽快建立住房档案,搞好资金测算,建立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已实施《方案》的市,要加快步伐,调整财政、单位住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住房补贴资金拔付、帐户管理、补贴支取制度,逐步将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

财政直接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发放,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可考虑在其购房或换房时一次性补贴到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分期补贴或纳入工资,也可采取提高单位资助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补贴。

积极推进企业房改,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正确引导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要遵循“因企制宜、方案自选、方式多样、民主决策”的原则稳步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财企[2000]295和[2000]878号文件精神,规范资金渠道,落实补贴资金。新设立的单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实行聘任制的职工原则上都要全部进入住房分配新体制。各地要根据企业经营和收益情况,分层次、类别,进行指导推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多渠道融集住房补贴资金

根据国务院[1998]23号和省政府[1998]118号文件精神,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公房出售收入、单位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住房建设基金、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财政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及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和拔付工作。职工住房补贴要先从公房出售收入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基金的转化中支出,不足部分则由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及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数额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拔款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各级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原则上应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需本级财政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较多而难以集中到位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由财政分年度安排。现有存量公房,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出售,其收入连同原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在留足房屋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将剩余资金全部纳入住房基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货币补贴。

各地及中、省直房改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公房出售收入的归集、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挤占、挪用售房款的单位,要督促其立即纠正,并把资金归还到位。在规定时限内(1998年底前),按原政策规定使用售房款建房的,要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房屋销售,回笼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贷款规模

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当前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四项原则实施管理和具体操作。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各地及中、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宣传力度,扩大贷款范围,放宽贷款条件、期限、额度。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快清理和回收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各地及中、省直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的意见》,对逾期贷款要加快进行清理回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银行等对各地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责成资产管理中心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严格住房补贴发放的审批工作

各级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根据当地的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确定补贴对象,严格住房补贴的审批条件,公开办事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对拟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在单位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企业《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当地房改办审批。各级房改办要严把住房分配关,防止新房进行实物分配。各地要建立与个人住房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方便群众查询,向社会公布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六、政策引导激活二、三级市场

各地要利用好国家和省里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全面放开搞活存量住房市场和市场。对于部分至今未允许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要采取措施加快开放。已开放的城市,则重在搞活。尽可能简化程序,并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收益分配问题,降低入市门槛。根据这几年各地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偏高,影响居民上市积极性的实际情况,决定取消原上市交易须征收5%综合税率的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理的税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要以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调整为契机,启动房屋租赁市场,发挥租赁市场对消费和投资双向拉动的作用。通过政策引导,使居民已购公房和存量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活起来,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吸引部分储蓄和社会闲散资金流入住宅建设领域,带动住房投资的持续增长。

七、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房改工作现已进入建立住房新体制的发展时期。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房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在管理、机构、人员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个别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体制不顺的市要尽快按照《条例》规定加以理顺。要加强房委会的建设,对房委会的组成结构、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使房委会切实履行对房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对不经房委会决策,违反房委会决议,擅自改变住房公积金用途,挪用资金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围绕《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批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帐户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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