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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成都市1999—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1600元/平方米。经测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05.33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的乘积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职工的工龄。成都市年工龄补贴额定为6元/平方米。我市职工工龄补贴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95年底,95年后不再计算工龄补贴。

  3.职工住房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未达标比例的乘积。即:职工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有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无房职工的住房未达标比例为1.住房已达标或超标职工的未达标比例为0.

  (五)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政策

  (六)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标准计算出的职工应得住房补贴总量,按不同工龄,采取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在其购建住房时,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

  2.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其应得住房补贴按平均32年工作年限分摊,计算出年度月补贴系数,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补贴系数的乘积。1999年度月补贴系数为14%。

  3.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20年的,职工的基准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已参加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在其购建住房时,可按已满20年工龄职工发放办法计算,并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未来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原则上应按新职工补贴办法逐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不同工龄职工的住房补贴系数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

  (七)已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工龄20年以上一次性足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因职务升迁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可按新任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与原标准之差计算未达标比例,并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八)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确定住房补贴的方式。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比照本实施方案确认的职工负担比例和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也可适当减少单位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采取基准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分期不等额补贴等多种方式;经济效益差、全面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企业可适量发放住房补贴,也可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还可进行住房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的探索。

  (九)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自行确定本单位住房补贴方式。

  (十)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入工作单位的次月;

  2.其他职工为房改部门批准其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具体办法的次月。

  (十一)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领住房补贴。

  (十二)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退出实物分配住房或已参加集资合作修建的住房,职工从退出住房次月起可向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单身职工结婚前一方已申领住房补贴,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则从结婚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或核减住房补贴。

  (十四)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十五)党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单位住房基金;

  4.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等名义补助的资金;

  5.经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从其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住房补贴支出;

  6.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7.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六)企业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住房周转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及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名义补助的资金;

  2.待转住房基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折旧、维修和管理费及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4.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七)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照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自行筹措负担住房补贴资金。

  五、住房补贴的使用

  (十八)住房补贴是职工的个人住房基金,归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十九)单位应在银行单独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全额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从划入之日起,银行按个人活期存款同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十)住房补贴的使用与支取

  1.职工购房、建房时可动用住房补贴;

  2.职工离退休、退职或出境定居时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本人一次性支取;

  3.职工去世时,其积累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4.经财政、房改部门批准同意的特殊的使用与支取。

  (二十一)职工需动用住房补贴时,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有效证明、资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从其“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中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二十二)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由单位审核同意,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家庭直系亲属在购房时申请动用。

  (二十三)职工调动工作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调入单位予以审核。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原单位予以审核。

  (二十四)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住房补贴资金。财政、审计和房改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住房补贴方案的实施的审批

  (二十五)市级党政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由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房委办制定;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财政局、市房委办审批;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由市房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十六)各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补贴办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十七)郊区(市)县应根据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送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八)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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