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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确定:到“八五”期末,市区住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6.6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50%以上;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基本得到解决。到本世纪末,市区的住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上,住房成套率达70%以上;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基本得到解决;绝大部分危房、简屋得到改造。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遵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有计划、分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改革现行住房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进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建设。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机制。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建设保持合理的速度与规模,不断改善市民住房条件。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建房投资中的比重;

  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建立住房基金;

  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市区内直管和自管公房一律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公有住房以“使用面积”计租,租金提高后,市区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平均为四角左右(只相当于管理费和部分维修费)。

  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逐步提租。“八五”期末,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计租;本世纪末,实现成本计租(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

  2、租金提高后适当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凡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月计算住房补贴工资的2.5%一次核定,按月发给补贴。发放补贴后,以前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3、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原来用于住房资金的转换。

  4、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改造。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支出结余部分,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5、对老红军及其遗孀、无工作的烈士配偶及其父母、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社会贫困户,提租后新增租金支付困难者,要给予适当照顾。

  提租后,离休干部新增租金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由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

  6、新房实行新租金,按国办发(1991)73号文规定,今后新竣工投入使用的住房,要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单位按多提少补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在没有达到三项因素之前,可采取配房买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作补充。

  (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全市公有住房,除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直管或是单位自管的公房,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个人出售。

  凡是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为自住均可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户,承租人亦可申请购买现住公房。

  各单位新建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优先售给无房户、拥挤户、不便户。各单位房屋分配的租售比例,需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2、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分别按照标准价和市场价实施。在分配控制标准内的,执行标准价。新建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费计算,公有旧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并按环境、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加减确定。新房标准价与综合造价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对社会高收入者购买住房执行市场价。

  为鼓励职工买房,在房改起步阶段,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暂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1993年度,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砖混暖气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个人负担不得低于300元;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250元。其超过普通标准的装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加价。各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标准需报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售后权属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为鼓励职工购房,凡购买现住房的承租人,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对一次交清购房款的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并视职工工龄长短给予2%-10%的工龄优惠。职工购房后,其应缴的供暖费仍按原租住公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过技术鉴定,确系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养护,由现住户负责。

  5、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由产权管理部门过户发放房照。购房五年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变价出售的增值额,出售者扣除投入的维修费、装修费和有关税费后,只能得原购房价所占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余下的部分国家和原产权单位分别收回。购房后五年内出售的,按原购房价格折旧后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通过长期储蓄,积累、筹集资金,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1、凡在本市工作,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2、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按月缴纳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所在单位亦按月提供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两项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确定和调整,按年公布。

  1993年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定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

  3、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提供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渠道列支。企业进入成本,但要控制在20%以内。

  5、个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其它费用不能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辞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实行新房新制度,租房买债券

  1、为广泛筹集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实现住房有偿分配,租住公房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住宅建设债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和偿还。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兑付,暂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

  3、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1993年度新建住房分配暂定为每平方米50-80元,腾空旧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50元,现租住公房每平方米一律5元。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因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的动迁户按其扩大面积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赁认购债券额度,由市房改办核定后,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代购代售,住户认购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5、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期由市政府确定。1993年度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的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五年后本息一次偿还。

  6、住宅建设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认购的债券额,向其发放低息住宅建设贷款。

  7、凡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产权的,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本方案实施前,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不再做变动。

  (五)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

  1、鉴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达到等价交换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体的标准,对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对荣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3、租住公房超过分配控制标准部分加收租金的标准暂定为: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加收一倍租金;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控制面积标准。

  (六)提倡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原则,吸收各种资金,包括吸收个人资金及其它闲散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一种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吸收个人资金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合作建房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集资、合作建房应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决无房户结合起来进行。

  2、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建房的积极性,大力支持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3、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市房改办批准。对于集资、合作建房,按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效益费和水电排污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税收政策上,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4、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保证房改方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务必加强领导。

  1、成立专门机构,保证房改常抓不懈,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改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房改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指导、协调、管理;参与住宅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住房管理的决策;制定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住房分配进行监督等。建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在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事业性经济实体,与房改办合署办公。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部门都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单位包干,协调统筹的组织原则,分别组建房改领导小组和房改办公室,承担房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房改,搞好房改的配套工作。

  2、全市所有单位都要统一按照市的房改方案进行住房制度改革。驻吉林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吉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服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职工家居本市,工作在外市、县的,一律按本方案的房改办法执行。

  部队所属企业化工厂,按市的房改方案进行;对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方案系统的职工,居住地方公房的,执行市的房改方案。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在统一政策下,认真按本方案规定,积极带头参加房改。要加强房改纪律,在执行方案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加强房产的行业管理职能。房改出台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住房管理工作,推行配套改革。

  四、附则

  县(市)的房改,参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方案,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方案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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