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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口岸特种物资进出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

天津口岸特种物资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物资在天津口岸的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物资(以下简称特资),是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交通部联合签发下达到天津口岸的进出口军援、军贸物资。

  运输特资进出天津口岸,除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特运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天津口岸特资接运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传达和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联合签发下达的特资进出口任务;

  (二)审批月度和单船运输计划,布置任务;

  (三)督促检查特资储存、运输、装卸以及安全保卫等措施的实施。

  市特运领导小组下设市特运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特资办公室),承担日常具体工作。特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

  公安、港务、物资、运输、港务监督及其他检查检验部门要积极配合特资办公室做好特资进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办特资的货主,应向特资办公室申报进出口特资运输计划。货主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产品性质及安全要求;

  (二)单船资料清单及流向、衔接条件;

  (三)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四)包装检验证明书或保函;

  (五)集装箱预配清单;

  (六)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

  (七)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八)其他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五条 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将进出口特资的有关单、证在卸货、装货前24小时送海关核验放行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装卸特资危险品前24小时,持有关单、证和驾驶、押运人员名单向港口公安机关办理准运单,并同时向港务监督部门申报特资数量和危险程度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储存特资的仓库、场地以及所使用的铁路专用线在建筑结构、电源照明、避雷装置、安全保卫和消防设施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条 仓库内储存的特资数量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特资中的危险品应按品种专库存放,不相容的特资危险品必须分库、场存放。

  第九条 储存特资的库场,以及所使用的铁路专用线,应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门的警卫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仓库管理及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审查、培训,由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特资出入库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保证特资的完好、安全、数量准确。

  第十一条 承运特资的运输单位资格,由特资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 装运特资的车辆技术状态应当完好,装备和安全用具齐全。承运特资危险品的汽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和防火星装置。

  第十三条 承运特资的车辆,由货主配备随车押运人员,并负责特资单车件数和外观质量的监管和交接。

  运输特资的车辆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第十四条 装运特资的汽车,不得超高、超宽、超载。要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行车中不得超车抢行。遇雨、雪应用苫布盖严、扎牢。

  承运特资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经常堵塞的交通路线由公安交通部门指定人员调整车辆,优先保证特资车辆通行。载有特资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挂有特定危险品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接运进口的特资,在发送前,接货单位必须办妥车皮运输计划,方能向铁路部门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六条 运送特资的列车到达后,接货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卸车,避免压车。

  第十七条 在出口大批量以及超大、超重等超限特资时,接货单位应当与发货单位协商,均衡装车,防止集中到达。

  第十八条 承运特资的列车应在特资办公室指定的铁路专用线装卸特资。在卸货前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剧烈碰撞。

  第十九条 铁路部门对于承运特资的车辆,应严格执行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作业计划,及时调度车辆,确保安全、迅速、准确地运输。

  第二十条 天津港装卸特资危险品应当以车船直取方式进行作业。进出口的特资非危险品可暂在港口存放,并由警卫人员监护。

  第二十一条 承担特资装卸作业的单位,应当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训练,并负责现场的装卸安全管理。严禁倒置、撞击、散包、倾倒。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进行特资作业时,由现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现场领导小组以港务局为组长单位,吸收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三条 装卸特资的起吊设备和其他附属工具应当安全可靠,并按额定负荷减少25%使用。船侧作业范围应当挂防护网。

  第二十四条 严禁承运特资爆炸品船舶在天津口岸挂港或过境。

  第二十五条 承运特资的船舶到港后,港务局应根据要求优先安排进港靠泊作业。船舶停靠的泊位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泊位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征得参加协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承运特资的船舶应适航、适货,并应符合装运该类物品船舶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运特资的船方,应当审核发货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证明书,并详细了解货物的种类、性质、包装及特殊运输要求,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载。

  第二十八条 对承运特资危险品船舶,港务监督部门对特资不实行监装监卸,积、配载安全技术由船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特资与民用物资同船装载时,应当优先保证特资装卸和安全。

  第三十条 特资危险品与民用危险品同时装载时,应当按规定统一向港务监督部门办理申报,并说明特资危险品在船上装载位置。港务监督部门负责对民用危险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代理公司应指派专人协同船方工作,并办理有关单、证。外轮理货公司应指派两套人员负责特资数量清点与船舱货物监装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使用集装箱装运特资时,应当由港务监督部门认可的现场检查员监督装箱。

  装运特资的集装箱,由承运货物的船舶公司及其代理人或货主代理人提供适装该类物品的空箱。箱体应当无破损,箱内应当清洁、干燥。装运特资危险品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货主自备箱必须具有符合ISO规定的质量证书。

  第三十三条 集装箱内的特资危险品应当按规定合理配载,对性质互不相容的危险物品严禁装在同一个集装箱内。

  装箱完毕后,箱体四侧应当粘贴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有关标志,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口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严格有关资料的发放、登记、保管、收回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没有保密保障的有线或无线通信设备联络时,严禁泄露特资的品名、数量、性质及船舶动态,不得涉及有关特资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天津特运办事处负责特资进港后和装船期间的安全警卫,在规定的区域设置警戒线,派驻警卫人员,对出入特资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进、出特资作业警戒范围的人员,应持有特资办公室核发的专用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进行装卸作业的人员,需在负责人的带领下集体进出警戒线和上下船舶,装卸负责人需核验人员,并向警卫人员通报情况。

  港务监督、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边防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持工作证进出特资作业现场或登轮。

  第三十八条 承运特资的船舶在装卸特资时严禁会客,也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发报机和易产生火花的机具及物品,在房间以外严禁烟火。

  载有特资危险品的船舶加油、加水工作必须在装特资前、卸特资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港口公安部门应对特资作业现场依法进行治安、消防、安全防范的管理,配合警卫部队做好特资现场的保卫工作。

  第四十条 按照取之于特资、用之于特资的原则,特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核定的特资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视其危害程度及损失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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