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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拟定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一至之六,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一: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性储金,是逐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提高职工个人住房承受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视同职工工资。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条 自199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由1991年底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调整为1993年12月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之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年7月1日增长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力争达到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含挂靠)区、县房改领导小组或市各委、办、局同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 职工月工资总额按本实施细则之三《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10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五条 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磁卡。职工可凭住房公积金帐户磁卡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九条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单位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不一致时,以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调入职工首月工资总额核定。

  第十条 凡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须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第一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合同制中方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从1994年10月1日起,每月分别按1993年中方职工个人月均实得工资10%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或工龄不满一年的,按职工本人试用期满后首月实得工资总额10%计算)。之后,每年7月1日起,按中方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得工资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两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企业按职工月实得工资的15%提取的住房补贴相应增长。

  有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会同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同时提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1995年7月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均实得工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执行。月均实得工资低于210元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八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必须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要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或单位依法注销的,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及本人首月实得工资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改工作由所在区、县或主管委、办、局的房改部门领导。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房改工作由其单位工会或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三: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月工资总额按《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办发[1994]11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机关干部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机关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构成。

  机关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岗位工资加奖金构成。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按《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办发[1994]11号)及有关规定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

  技术工人月工资总额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构成。

  普通工人月工资总额由等级工资和津贴构成。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总额还包括经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的岗位津贴、其他津贴和补贴、1993年工资套改中未纳入部分的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 企业单位职工的月工资总额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执行。其基数按1993年12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加上按市劳动局《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工字[1994]第117号)规定增加的工资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月平均实得工资总额构成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计算,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 以下情况职工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

  (一)带工资参军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所带月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二)对尚未正式定级的职工及新参加工作的学徒工、熟练工和见习期间的大学、大专、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先按学徒、熟练和见习工资核定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学徒、熟练和见习期满后再接正式定级的月工资总额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三)本规定实施后,从外地调入或从部队转业安置到本市的职工,按正式调入或安置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情况职工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计算基数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商定。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八条 本市以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四:关于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有关提租后离退休职工、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抚对象的住房补贴标准做相应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除按1993年12月离休费总额的1.6%计发住房补贴外,再由所在单位对住房测算标准之内的住房租金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住房补助。住房测算标准之外增加的房租由个人负担。

  第三条 住房测算标准:厅局级(含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计租面积80平方米计算;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按计租面积60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住房测算标准以内的实际房租,扣除本人按全市统一住房补贴系数发给的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的20%由个人支付,80%由其所在单位补助。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住房测算标准以内的实际房租,扣除本人按全市统一住房补贴系数发给的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的40%由个人支付,60%由其所在单位补助。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住房测算标准以内的实际房租,扣除本人按全市统一住房补贴系数发给的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的60%由个人支付,40%由其所在单位补助。

  第五条 夫妇双方同是离休干部的,本项住房补助只发一人。如双方条件相同,由承租人一方单位支付;如双方条件不同,可任选一方补助标准,由享受该标准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支付;若享受方去世,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按原标准支付。

  第六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继续享受本项住房补助,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支付。其配偶去世后子女不享受本项住房补助和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第七条 离休干部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在离休干部去世后,除享受本项住房补助外,还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生前按全市统一住房补贴系数发给的住房补贴,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支付。如离休干部生前离休费总额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住私产房屋的离休干部,由其单位根据本规定计发住房补助。

  第九条 离休干部住军产房的,按部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市易地安置到外地居住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按其居住地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安置我市的离休干部,按本规定享受住房补助。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实施之后,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自批准离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本规定发给住房补助。

  第十二条 符合离休条件但尚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的配偶,享受本规定规定的住房补助,由去世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中,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参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助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由离退休费项目列支,企业单位由管理费用项目列支。

  第十四条 加大房改力度试点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补助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住房测算标准,只限房改测算本项住房补助使用,不作为分房依据。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的住房补贴,按1993年12月退休费总额的1.6%计发。其中退休费总额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工人,亦按离休干部的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的老企业中,1995年3月3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亦按本规定发给住房补贴,所需补贴费用纳入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第十八条 按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办公厅、市计委、市劳动局、市知青办〈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安排待业人员问题〉的报告》(津党发[1980]103号)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

  第十九条 按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办公厅、市计委、市劳动局、市知青办〈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安排待业人员问题〉的报告》(津党发[1980]103号)规定,每月领取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住房补贴由原来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过去有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和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五:关于社会优抚救济对象住房补贴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救济金的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的住房补贴,由每月2元调到每月5元。

  第二条 上述优抚对象中的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复员军人,除按上述标准发住房补贴外,每月分别再发43元、32元和21元住房补助。

  第三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月除发5元住房补贴外,另比照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军人的住房补助标准每月再发32元住房补助。

  第四条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和病放军人家属,每月除发5元住房补贴外,另比照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军人的住房补助标准,每月再发21元的住房补助。

  第五条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今后调整公房租金,上述优抚、救济对象的住房补助按租金上调比例增发。

  第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附:《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六: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为便于公有住房的出售,根据《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中公布的售房成本价和标准价为市区一级地段内的平均价格,二级地段(含二级地段)以下逐级下调5%。

  第三条 住房年折旧率为2%。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经评估后确定成新折扣。

  第四条 成本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 = (成本价/1平方米 - 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x (1±调剂系数之和)x 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x (1- 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 = (成本价/1平方米 - 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 x (1 - 竣工年限 x 2%) x (1 ± 调剂系数之和) x (1 - 现住房折扣率) x 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x (1 - 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第五条 标准价计算公式:

  新房实际售价 = (标准价/1平方米 - 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 x (1 ± 调剂系数之和) x 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x (1 - 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现住房实际售价 = [(标准价/1平方米 - 双职工合计工龄折扣) x (1 - 竣工年限 x 2%) x (1 ± 调剂系数之和)一负担价 x 现住房折扣率] x 本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x (1 - 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率)

  第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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