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漳中央、省属各单位和驻漳部队:
现将《漳州市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2年6月1日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所属各基层单位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漳州市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理顺公有住宅的租金基数,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打下基础,根据《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芗城区辖区内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
第三条 凡缴纳公房租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住房,按本规定标准缴纳。现租金已经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缴纳。
以集资形式所建的公有住宅,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集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个人实际出资额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以息抵租,其利息额低于统一租金标准的,须按本规定标准补足租金;利息额超过统一租金标准的,暂不实行以息抵租。
以缴纳租赁保证金获得公有住宅租赁使用权的住房,其缴纳的保证金,不抵租、不计息。
第四条 统一租金标准由基本租金(包括住宅建筑结构、地面、内墙隔间、门窗、顶棚、设备)以及楼房层次调节因素构成,按使用面积计租,按月收取租金。具体计租办法见附表《漳州市公有住宅统一租金标准计算表》。
第五条 实行统一租金标准后,住房新增加的支出,不发住房补贴,任何单位不得以公款抵交。
第六条 属于民政优抚对象的社会救济户,经济确人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芗城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产权单位在其住房标准租金内给予适当减免。
第七条 实行统一租金后增收的租金,归产权单位所有,专项用于住宅维修、管理。
第八条 产权单位委托住房所在工作单位从住户工资中贷扣租金,并可支付给适当的代扣手续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产权单位负责执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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