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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改管道煤气工程建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多年来,我市一直采用的由户主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办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推动我市煤气工程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目前,该办法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为此,市政府确定,按照新楼新办法老楼老办法,并逐步过渡到实行由住房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管道煤气建设资金的原则,更改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预收办法。

  一、对今后新开发的住宅楼,由房屋开发商负责,按烟政函〔1993〕19号文《关于对调整预收煤气工程建设资金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户2652元)足额缴纳煤气工程建设资金,其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二、对已建成住入的住宅楼,凡需要安装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户,仍按现行预收办法和标准缴纳煤气工程建设资金。今后,将随着房改政策的深化,逐步过渡到由产权人投资的政策。

  三、公福户和工业用户的现行投资政策不变。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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