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度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2001年度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
省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1998〕89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积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没有达到8%的,可以分别提高到8%;缴存比例已为8%的不再调整。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0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
二、关于租金和补贴。全省公有住房租金、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三、关于公房出售。为使公房售房成本价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2001年度售房成本价在2000年确定的价格基础上,省辖市按提高3-6%的幅度掌握;县与县级市可根据当地公房售房成本价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视情作适当调整。职工个人工龄折扣率仍为0.6%.除了不可出售的公房外,要继续积极地向现住户出售。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苏政发〔1998〕89号文件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和省对各市、县方案批复中规定的补贴标准,2001年度继续执行。房价收入比变化较大的市、县,经省批准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要从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的高度,认真落实单位为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新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原为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1998年11月 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订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逐步落实到位。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住房补贴除离退休职工可以直接发给本人以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待购建住房时安排使用。
五、以上政策调整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贯彻执行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市)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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