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已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鄂房改[2001]8号文批准,并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黄冈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71号)精神,结合黄冈市房改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目的: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属地管理;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黄冈市内所有行政和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对象: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三、住房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一)住房补贴方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2000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 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 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 年×1999年(含)前实际工龄(最长不超过32年);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5%;

起步阶段,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71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3.3元。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9年(含)前实际工龄(最长不超过32年);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5%÷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 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或降低后, 根据增加或减少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或减扣住房补贴。增补或减扣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或减少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计发。

5、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离异职工, 在对原购住房权属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调解进行处置后,未获得住房权属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6、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及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1、2。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按1998年前3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实际支出平均数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差额拨款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三)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并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帐进行专户核算。

(四)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职工购房时,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存储的住房补贴。经批准后,以转帐方式支付给房屋销售单位,冲抵职工购房款。购房后继续发放的住房补贴,可用于偿还购房的贷款本息。

(五)职工住房补贴是单位向职工提供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性补贴,归职工个人所有。

(六)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拨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报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 银行按规定支付。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工作单位自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由其原工作单位负责向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办理帐目转移手续。职工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继承。

五、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根据本地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经市房委会审核,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三)黄冈市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房改部门要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整改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违纪个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经营状况制定,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报同级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六)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