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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速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旨导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城镇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房改工作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现就近期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今年内,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和单位和非亏损企业必须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亏损企业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1997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1997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定为5%,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提高。199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到70%。

  (二)市政府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指标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目标责任予以考核。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督促工作。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从以下环节加以督促:

  房改部门不予批准出售公有住房,不予集资合作建房税费的减史,不得使用房改资金;职工不得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不得享受个人购房抵押贷款;

  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单位住房建设手续;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交易和等手续;

  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税收年检手续;

  审核、监察部门将单位建立公积金情况列入审计、监察工作范畴。

  (四)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定《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作为地方性法规出台。将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列入破产清偿的第一偿还顺序,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五)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将住房公积金记帐、核算到个人,确保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今年,要在国务院房改办的指导下,完成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和个人公积金卡查询系统的开发和试运行,明年全面实现住房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电信、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六)按照国务院和我市深化房改的决定“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改革目标,每年将住房租金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提高30%-50%。具体规划如下:

  1997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0.51-1.26元/平方米(均价1.04元/平方米),户均住房租金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

  1998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0.70-1.88元/平方米(均价1.56元/平方米),户均住房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7%;

  1999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0.91-2.82元/平方米(均价2.34元/平方米),户均住房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2000年10月,全市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1.18-4.23元/平方米(均价3.51元/平方米),房均住房租金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4%。

  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低于上述规定的,都要按时调整到位。

  (七)租金调整后,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对离退休取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实行减、免、补政策。

  (八)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纳入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三、完善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政策

  (九)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城镇职工出售。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年度公布执行。

  (十)做好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化的政策衔接工作,鼓励已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补足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明晰产权关系。到2000年,已售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要全部转化为完全产权。

  (十一)取消公有住房出售后再交易的时间限制。市房改办会同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制定公有住房售后再交易的政策,允许职工将所购完全产权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部分产权住房不在此列)。1997年可选择市场交易制度较规范的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进行试点,1998年7月1日在全市普遍推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进行公有住房售后再交易的出售方,按成交价收取4%的综合规费,并按购房当年标准补收出让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若6个月内售房职工在市内购买商品房,可将综合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退还。超过六个月,将综合规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别解交各主管部门。

  (十二)市房改办会同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制定完全产权住房换购的有关政策,在严格操作程序的前提下,允许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或原购房没有达到标准的购房职工换购一次住房,视同产权交换处理。

  (十三)市房地产交易所要适应住房商品化的要求,建立中心交易市场,并在全市各区(市)县开设网点,实行计算机联网,异地交易,同步运作。

  四、规范发展集资全作建房

  (十四)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鼓励实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全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个人集资额度达到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为全额集资,集资人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个人集资度达到当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51%以上额度的为定额集资,集资人取得住房相应比例的部分产权。重点发展完全产权集资,逐步减少部分产权集资规模。

  (十五)对集资全作建房项目,计划、税务、财贸、建设、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所、邮电、土地房屋等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

  (十六)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衔接政策,鼓励和促进原使用权、部分产权集资住房向完全产权转化;制定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管理政策,比照完全产权集资全作建房政策加以规范。

  五、停止福利住房的建设和分配

  (十七)新建、新分配成套住房实行“办售不租”或“先售后租”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将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职工购房。对购买新建、新分配成套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住房产权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同类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上限)的20%收购购房保证金,不计利息,照收房租。若职工按年度成本价正式办理购房手续,购房保证金本金抵交购房款。购房保证金交纳额度,随同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一同公布。

  (十八)住房产权单位应将购房保证金存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公有住房资金专户”,未交存购房保证金的单位,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单位住房建设、土地房屋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

  (十九)加强,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规,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按房改政策出售或集资建设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或集资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按购房款和集资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公共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六、建立经济实用住房供应体系

  (二十)积极争取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贷款规模,超前做好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和选点工作,抓紧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强化销售措施,规范安居工程的物业管理,为经济实用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提供示范。

  (二十一)全市各行政、全额瞀事业单位住房原则上实行统一建设。由机关事务管理、人事和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务员住房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在实施中要实行集资、出售和有偿分配。

  (二十二)缩小企业分散建设职工住房的规模,推进住房社会化开发建设进程,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分离,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二十三)将教育系统实施的广厦工程纳入规范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厦工程小区,可列入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对分散建设的广厦工程住宅,以集资合作建房政策规范其建设办法和权属关系。

  七、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十四)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与人民银行市分行联合印发《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委托贷款试行办法》,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开展适应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际购买力的政策性购房抵押贷款,支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购房总价款的50%,贷款期限为5-15年,实行政策性贷款利率。

  (二十五)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要逐年投入一定规模的商业性资金,开办商业性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支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购房总价款的70%,贷款期限为10-20年,实行国家统一的利率标准。

  (二十六)保险公司介入政策性和商业性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工作,向购房人提供优质、优惠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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