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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一、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资质五级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各等级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配备见附表。

  三、新成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在企业资质审查时按相应等级规定的最低限额一次性到位;一九九三年(含以前)成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分期到位,即一九九四年三月年检时达到70%以上,一九九五年三月年检时达到90%以上。

  四、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其投资规模相适应;首期到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金的15%(不包括地价款),并不低于“规定”第七条相应企业等级的注册资金。

  五、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企业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由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企业章程、合同、批文、证书等复印件;

  (二)具有验资资格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职工花名册;

  (四)有职称的专业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职称证明、人员来源证明、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五)审批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六、申请资质等级升级或转正的企业除提供前条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三年以来企业年报资料和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书,以及要求转正或升级的报告。

  七、凡在福州、厦门两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须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标准设立、审查、认证,开发经历和开发成果暂达不到三级以上要求的定为临时三级。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省建委复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

  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所在县、地(市)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委审批、认证;

  四级、五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所在县(市)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地、市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代省建委核发《资质证书》,报省建委备案。

  厦门市除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报省建委审核或审批、认证外,三级以下开发企业由厦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证,报省建委备案。

  九、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范围规定如下:

  (一)一级开发企业可承担3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设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旅游区的开发建设;

  (二)二级开发企业可承担3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旅游区的开发建设;

  (三)三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旅游区的开发建设;

  (四)四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4万平米以下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多层综合楼宇的开发建设,只允许企业在所在县(市)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不得承担高层建筑物的建设;

  (五)五级开发企业只允许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村镇设立;承担本村镇范围内民用建筑物的开发建设。

  十、经有权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地块内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根据其项目规模,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发一次性临时《资质证书》;项目公司所开发的项目销售完毕,公司经营活动即告终止,同时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资质证书》,其需要继续的,应当转为从事物业管理。

  十一、凡未持有《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交易监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

  附表:

各级开发企业应配备的专业人员最低数额表

  ---------------------------
  |        资质|  |  |  |  |  |
  |     职称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  专业       |  |  |  |  |  |
  |----------|--|--|--|--|--|
  |     |高 级 |2 |1 |  |  |  |
  |     |----|--|--|--|--|--|
  |土木工程 |中 级 |4 |2 |2 |1 |  |
  |     |----|--|--|--|--|--|
  |     |初 级 |6 |3 |1 |1 |1 |
  |-----|----|--|--|--|--|--|
  |     |高 级 |1 |  |  |  |  |
  |     |----|--|--|--|--|--|
  |建筑、规划|中 级 |2 |1 |  |  |  |
  |     |----|--|--|--|--|--|
  |     |初 级 |2 |1 |1 |  |  |
  |-----|----|--|--|--|--|--|
  |     |中级以上|2 |1 |  |  |  |
  | 给排水 |----|--|--|--|--|--|
  |     |初 级 |2 |1 |1 |  |  |
  |-----|----|--|--|--|--|--|
  |  电气 |中级以上|2 |1 |1 |  |  |
  |     |----|--|--|--|--|--|
  | (暖通)|初 级 |2 |1 |  |  |  |
  |-----|----|--|--|--|--|--|
  |建筑、房地|中级以上|3 |1 |1 |  |  |
  |     |----|--|--|--|--|--|
  |产、经济 |初 级 |3 |2 |  |1 |  |
  |-----|----|--|--|--|--|--|
  |     |高 级 |1 |  |  |  |  |
  |     |----|--|--|--|--|--|
  |财  会 |中 级 |2 |2 |1 |  |  |
  |     |----|--|--|--|--|--|
  |     |初 级 |3 |1 |1 |1 |1 |
  |-----|----|--|--|--|--|--|
  |     |中级以上|1 |1 |  |  |  |
  |统  计 |----|--|--|--|--|--|
  |     |初 级 |2 |1 |1 |1 |  |
  |----------|--|--|--|--|--|
  |   合  计   |40|20|10|5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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