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范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经委批准领取《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市区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开发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的合作经营是指开发企业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共同成立合作公司,经营特定开发项目的形式。
三、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和技术资质审查由市建委审批。
四、合作公司的技术资质条件参照省、市房地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规定执行。
五、合作公司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技术资质审查手续:
(一)开发企业提交合作经营项目申请报告,须附送如下资料:
1.合作公司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
2.合作项目建设用地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开发企业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合作公司各方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共同使用的合作项目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效文件;
3.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
4.合作公司各方的资信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经我委初审同意后,填写《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并按表中要求附送有关材料,办理合作企业的技术资质审查手续。
六、合作公司的合同须明确如下内容:
1.合作公司各方的企业名称、地址;
2.合作项目的地段、用地面积、建设规模、总投资等;
3.合作公司的经营年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含等)。
七、合作公司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将合作经营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入合作公司,作为合作公司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合作公司经营期届满后,应当自公司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合作公司经营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未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十、市属各县级市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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