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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马鞍山市职工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 推进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皖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阶段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财政和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向无房职工、住房未达面积标准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并与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相配套,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让职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走向市场选择住房。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从根本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结合我市市情的新的住房分配制度。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水平和职工合理负担部分确定住房补贴标准。

  (三)坚持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住房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根据职工的住房面积、职务或职级、工龄等情况,合理发放住房补贴。

  (四)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注意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新老住房分配政策平稳过渡和衔接。

  第二章 实施时间、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市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31日。

  第五条 凡在1998年底前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腾空的成套住房,既可继续按照届时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由职工购买。一个家庭夫妇双方只能实行同一种住房分配政策。

  第六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市计委、土地、规划等部门不再批准单位零星征地建房。各单位不得再新购住房。

  第七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原则上应实行货币化安置;在1998年12月31日前拆除的,按原规定办理。

  第八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我市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实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新成立注册的企业)应率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民营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九条 凡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工作,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在册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一)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已婚或未婚无房职工;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租住房改政策规定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愿意退出住房的,可视作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愿退出且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视作未达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因离退休、退养(不含顶替)而将户口迁出本市,没有享受当地住房优惠政策,1998年12月31日以后工资、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在册职工,符合前项住房补贴条件的,列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因顶替原因,被顶替者不论户口是否迁出本市,都不列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基本补贴、住房工龄补贴、住房月补贴三种类型。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基本补贴和1994年以前住房工龄补贴。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基本补贴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住房基本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变动情况及物价涨幅等因素,由市房改办会同物价局、市统计局等部门适时测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1998~1999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在新的补贴标准未公布之前,仍继续执行。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住房工龄补贴标准=届时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0.6%.职工工龄按照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工龄计算,届时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格以省批准的价格为准。以后当年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标准都按上年度房改成本价的0.6%计算,从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 基本补贴标准+工龄补贴标准×职工1994年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月补贴。

  住房月补贴额=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7%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7]1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8]35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区间内(详见表一、表二):单位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情况,自行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分为一次性和按月发放两种: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即:由职工所在单位以实施当年测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也可由所在单位待职工购买住房时,按届时测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实际工作年限满25年的,全额计发住房基本补贴;未满25年的,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余下年限的住房基本补贴按月计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与职工签定协议,提前核定,一次性借支,并在职工今后工作服务年限内按实抵扣。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即:自工作次月起,按照职工本人月补贴额,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定向用于职工购买住房。

  第十四条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对原单位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调入实施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以进入调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调入单位有条件的,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视同本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职工职务或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的职务或职级补贴标准计发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职工调离原单位、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关系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离原单位的职工,借支的住房补贴按实抵扣后,其差额部分由本人归还;未使用的住房补贴,转至职工调入单位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原单位未发满至住房补贴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余额,由调入的实施单位续发。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借支的住房补贴按实抵扣后,其差额由本人归还;未使用的住房补贴,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待其用于购买住房时支付。

  (三)死亡的职工,借支的住房补贴,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未使用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公证后支取。

  (四)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不计发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二)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不足部分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比照企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受托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将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交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内。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负责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转移、封存或支取,并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审核制度。职工申请住房补贴须填写《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审批表》,经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后,由实施单位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职工到市场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房需支取个人住房补贴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购房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经单位签署意见的《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帐至售房单位或个人。

  (二)属偿还贷款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贷款协议(合同),经单位签署意见的《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按贷款合同注明的还贷本息时间支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期满后未使用的住房补贴,在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由本人直接支取其帐户下的住房补贴余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住房需求状况,制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因经济效益差,暂缓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或在实施过程中暂停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报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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