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为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没有参加城镇基本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来源如下:
1.从被征土地中收取的资金。行政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出让的土地每平方米收取2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2.被征土地补偿费的15%(即集体留存部分的50%);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存部分的20%;
4.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50%;
5.其他可用资金。
统筹基金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收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为个人帐户基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6000元、90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个人缴费由个人向市经办机构申报并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申报缴纳的个人帐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个人帐户基金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 符合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公示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经乡(镇)、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事部门复核,市国土部门审批,最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第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实施之月支付。
今后征地时,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领取《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的次月起发给。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保障金120元。
个人缴费6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80元,其中基础保障金130元,个人帐户保障金50元。
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215元,其中基础保障金140元,个人帐户保障金75元。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保障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保障金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有关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未足额征缴和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从1996年起计算,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补缴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已按本《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2002年2月24日前户籍迁入本市市辖区内农村的无地农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农村住房被依法征迁的;
2.所在村民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3.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十三条 当涂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由当涂县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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