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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www.110.com 2010-07-06 14:23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穗外经贸业〔1988〕150号《关于公司建商品房向境外出售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委提出了七点意见:

  一、为适应华侨、港澳同胞“落叶归根”的需要,改善侨眷居住条件,为国家多创外汇,从现在起,有计划地批准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向境外出售。

  二、对外出售商品房的单位必须是资信良好,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商品房经营有一定业绩的技术资质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为兼顾国内外对商品房的需求,凡经批准对外售房的单位,年外销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单位当年计划外建商品房竣工面积的二分之一。内销外销的住房应分别相对集中,以利管理;小区开发对外出售的应建立管理服务机构,为住户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商品房的对外销售原则上应委托本市驻外机构销售,或由本单位在国内进行成交,未经特别批准,不得自行委外商销售。

  五、售房所得外汇按市计委穗计贸〔1986〕75号文规定执行,即市统筹50%,企业留成50%。企业留成所得外汇,可用于进口建筑机械或建筑材料等,不受用汇指标控制。经批准对外售房的单位,必须在市属银行开立对外售房外汇帐户,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监督。

  六、申请对外售房的单位,须事先报请市建委,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市经委审批。

  七、对外销商品房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上述要求。违反规定或经批准获得对外经营权而三年内仍无力经营的,审批单位有权取销其对外售房经营权。

  上述七点意见,业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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